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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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网约车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7]37号 【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19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宜府办发〔201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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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宜昌市城区(含夷陵区,下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适度、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机制,必要时实行动态调控。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网约车运价实行临时管控。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网约车管理。

经信、公安、人社、环保、商务、工商、质监、物价、税务、网信、人行市中心支行 2 / 4

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管。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宜昌市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在宜昌市城区行政区域外的法人企业,应当在宜昌市城区行政区域内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公安、交通运输、税务、网信、通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宜昌市网约车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安全监管和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等管理人员,具有在宜昌市城区开展网约车经营的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3 / 4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资料;

(五)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包括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及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与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网约车经营服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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