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初稿3)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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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满足,同时也没有从更深层次上提高广大居民民主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因为在行政型管理体制下,社区生活带有浓厚的政治性和强迫性色彩,社区成员对行政任命的社区管理主体缺乏认同感,对社区缺少归属感,不能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从而造成社区管理中“上面雷声大,下面雨点小”的窘况。这种做法与社区建设的初衷相去甚远,只能说是政权建设,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社区建设。另一方面,作为居民群众自治组织的居委会的工作方式也带有较浓厚的行政色彩。因为事实上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的领导,所以其日常工作不得不服从街道的安排,进而也陷入了繁杂的具体事务之中。过多的事务性工作必然会弱化居委会自治组织的管理职能。

(三)社区管理法制不健全权力脱管

目前,社区管理的法制不健全,对管理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主要表现在:其一,在社区管理中,一些具体的管理工作找不到法律依据。例如,对沿街乞讨、露宿街头的盲流人员的收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二,监督的主客体错位。监督主体本应是居民,由居民来监督社区权力的使用,但事实往往不尽如此。例如,有的居民委员会因过分追求经济效益,不顾干扰居民日常生活的后果,在社区内允许或亲自进行违章搭建,这会进一步助长违章、违法行为。其三,监督运行方式单一,主要是由上而下,自下而上的上行监督较少。其四,监督缺乏必要的协调。社区内有各种监督组织,但因职权不明,协调不力,容易造成多方插手或相互推诿的现象。其五,监督制裁不力。监督组织没有仲裁权力或仲裁权力很小,往往只能一些督促、调解工作。其六,监督法规不健全、监督制度不完备、缺乏可操作性。总之,社区内由于监督体系不完备、机制乏力,很难保证社区权力的正确行使。

(四)社区管理中的职能缺位

社区管理组织负担过重,作为居民自治组织的社区居委会,不是一级国家行政组织,没有行政权力来控制和推动社区的各项事业。而“自治”制度又不健全,行政权力对社区干预多,上级行政部门几乎都可以交任务、下指标给社区居委会,对社区提出要求,居委会的情况就是责任大、权利小、事情多、经费少、待遇低、力量弱,造成社区居委会的超负荷劳动。

(五)社区管理的组织力量比较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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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基本设施与所承担的职责任务不适应。有些工作区政府缺乏相应的机构,管理职责无法履行,有的虽然设置了机构,但由于人员或设备等力量较弱,而影响到任务的完成。作为社区管理主体的街道办事处,是人民政府的基层组织,为本辖区人民群众服务是义不容辞的责任,理应发挥“上为国家分忧,下为人民解愁”的作用。而街道尽管承担着诸多管理任务,但其权力小,只能行使部分政府职能,在城市管理、经济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难以实现责、权、利相统一,难免造成执行部门有权执法却又没有力量直接把法律落实到基层,街道和居委会能够做到但却没有权力去做,结果出现条块之间推 扯皮的现象,从而造成政出多头,相互配合不够和整体工作成效不高的状况。加上办事处和居委会还缺少年富力强、文化层次高、懂得现代社区管理、熟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层政权运作与广大居民之间互动规律的干部;而且,干部年龄老化,专业、文化知识结构不合理,业务素质不高的现象相当突出,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着社区管理和服务作用的发挥。

三、当前我市城市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受传统旧体制惯性的束缚

传统社区管理制度的缺陷在于:一是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行政机构,对自身行政服务和管理的范围没有制定明确的制度规范,造成无权管理或越权管理;二是社区内的市、区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分别受各自条条的领导,按条条的指令行事,与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关系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往往造成社区事务相互推诿扯皮;三是社区内的社会团体等组织没有形成有效的行为规范,让社区成员来共同遵守。对于社区行为越轨者,社区组织也缺乏行政上或法律上适当而有效的惩罚;四是社区管理运行尚未形成条块结合的监督机制,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权力过于集中,对它们的工作质量和一些不正之风难以进行监督和制约。

(二)我市的社区建设偏向政权建设

我市社区行政化倾向较为严重,表现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实行自治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本应该是政府工作的监督者和居民事务的协调者,但在实际工作中社区成为街道及其部门工作的承受层、操作层,承担了相当的政府职能。以至居民委员会的选举、考评都由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控制管理,这些都有悖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政府与社区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已经演变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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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严重影响了社区管理。

(三)法制不健全更缺乏有效监督

现在许多社区组织当权者独断专行,大事小情都是一个人说了算,不讲民主,不受监督,政务不公开。这种家长制的领导作风难免会助长领导者自我膨胀,自以为是,刚愎自用。我国现行的有关社区管理和居委会组织的法律法规还有许多立法上的空白,如社区居委会的法人资格问题,由于社区居委会的法人资格模糊不清,当遇到某些企业或团体侵害自己利益时,就不能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进而导致某些工作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致使居委会的工作经常处于两难的困窘境地。

(四)社区管理中的职能错位

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管理中的职能不明确。街道办事处原本只履行一部分行政职能,但在社区管理中,行政、执法、街道经济发展等各项任务都下放到街道办事处,使它从一级基层政权的派出机构逐步演变为一个集行政管理、社区管理与服务的综合性机构。市、区的各专业管理部门也存在职能相互混淆的情况,他们还往往各自为政,工作布置繁杂和重复交叉,使街道难于应付。街道在难以承受如此之多的社会管理事务的情况下,往往把自己的部分职能转移到受其“指导”的居民委员会身上,久而久之,原本作为一种群众自治性组织的居民委员会,在承担了一部分行政职能后,与街道办事处之间实际上形成了领导与指导兼有的双重关系,而其原本的自治管理功能却日益萎缩。

这一方面使街道应当发挥的综合管理功能得不到很好发挥,加大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能;同时,使社区其他组织的职能错位和扭曲,社会性组织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实体丧失了独立意识和活动能力

(五)社区组织机构薄弱能力不足

当前我市社区的财力来源大都来源于政府的拨付,有限的财政拨付难以支撑日益繁重的社区工作。同时社区单位与群众对社区并不重视,更不会关心社区的财政,当社区群众出现了对自己不利的因素时,他们会大大抱怨社区服务的不周到,从不会考虑社区经济周转的困难处境。另一方面社区没有独立的财政权,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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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使社区自治缺乏物质保障,很难适应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而随着各方面的发展,社区群众对社区服务越来越高,但却得不到满意的服务,这样就不可能达到可持续性发展。

四、加强我市城市社区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构建社区管理的新理念,完善社区管理体制

社区管理是一种特殊管理,其目的就是营造社区的氛围,形成一种能够凝聚社区全体成员的合力—归属感和认同感,而这种管理目标又是在政府、社区成员双方积极主动的合作与协同下实现的。所以,社区建设与发展既需要服务的提高,又需要管理的完善。任何一种只重视管理形式而轻视服务内容的管理体制,都难以满足现代化社区管理的需要。社区管理中的每一级中心,每一层网络,都履行着社区服务与社区管理的双重职能。而良好的社区要发挥合力功能,必须有一系列的规范、制度、秩序和管理。既要确定组织及其成员相互交往和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又要规范对越轨者宽容的限度。应在社区党委、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事物服务所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具有反馈功能的监督保障机制。应当要把各种监督机制实行有机结合,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的同时,力求实现它们的合力,调动每一个社区成员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使其成为社区治理的真正主体,形成群众监督的网络效应。(见图)。

社区管理协调委员会 监督小组 社区委员会 社区工作站 社区居民事务服务所 社区党委

(二)建设“民主自治”社区取代“行政化”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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