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手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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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2、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3、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

4、常州市安监局《关于常州市化工企业小试、中试(扩试)安全管理的意见》(常安监发[2005]81号) (二)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3份)(见附件2); 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3、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市化治办联合会审意见、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即“一书两证”)(复印件)。 (三)审查要点

1、内容:一是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二是提交文件资料的齐全性;三是企业工艺技术来源的可靠性。四是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安全对策及建议、安全设施配备、风险预测与对策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能否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2、否决项:

(1)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2)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3)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4)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5)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6)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7)安全预评价报告未通过审查的; (8)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3、需重新进行安全审查的情况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1)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2)变更建设地址的;

(3)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4)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5)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四)流程

企业准备资料→向安监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安监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技术性审查(必要时到现场)→专家出具安全审查意见→安监部门进行集中审议,作出许可决定→交付企业→根据项目情况准备进入安全设立批准或安全设施设

计审查阶段 (五)相关处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

2、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8号令)第32条

五、安全批准(设立批准)

(一)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 (二)提交材料

1、项目设立的请示:由企业出具,并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字(另附原件一式5份);

2、企业名称证明材料:新办企业或更名企业提交工商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交其复印件;属分支机构的,提交上级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其中必须包括投资、选址、工艺、设备、原材料等安全生产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自编或资质单位编写;

4、项目立项批复:发改、经贸、外经部门的立项批复(市化治办联

合会审意见);

5、国土和规划部门证明材料:“一书两证”; 6、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表; 7、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8、环保部门意见:影响环境报告书批复; 9、消防部门意见:附消防审核意见书; 10、化学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目录:需包括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12、原料、中间产品、产品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包括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可与包装、贮存、运输技术措施做在一个单元;

13、包装、贮存、运输技术措施:对象包括原料、中间产品、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14、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由辖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高危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

15、安全许可审查书:安监部门根据专家意见出具的安全审查决定意见;

16、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核意见表,由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辖市、区政府出具审核意见。 (三)流程

企业申请并提交材料→辖市、区安监部门初审→报常州市安监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