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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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煤矿煤岩层对比图;

(五)煤矿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和立面投影资源/储量估算图);

(六)煤矿地质剖面图;

(七)煤矿水平地质切面图(煤层倾角大于25°的多煤层煤矿);

(八)勘探钻孔柱状图; (九)矿井瓦斯地质图; (十)井上下对照图;

(十一)采掘(剥)工程平面图(急倾斜煤层要绘采掘工程立面图);

(十二)井巷、石门地质编录; (十三)工程地质相关图件。

第十八条 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台账: (一)钻孔成果台账; (二)地质构造台账; (三)矿井瓦斯资料台账; (四)煤质资料台账;

(五)井筒、石门见煤点台账; (六)工程地质资料台账; (七)资源/储量台账;

(八)井田及周边采空区、老窑地质资料台账; (九)井下火区地质资料台账; (十)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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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煤矿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数字化、信息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年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建立地质资料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资料要齐全、完整,分类妥善保存,便于利用。

第三章 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二十一条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和生产需要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调查与勘探,收集相关地质资料,重点调查煤矿内或周边煤矿开采情况,并将老窑、采空区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相关图件上。

第二十二条 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一)原勘探程度不足,或遗留有瓦斯地质、水文地质或重大工程地质等问题;

(二)在建矿和生产过程中,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煤矿内老窑或周边相邻煤矿采空区未查清; (四)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或煤矿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煤矿建设和安全生产要求;

(五)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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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

第二十三条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以查明地质构造、煤层厚度及结构、瓦斯赋存规律、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等为主要任务,满足工程设计和安全采掘(剥)要求。

第二十四条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程应遵循物探、钻探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一孔多用”,钻孔应兼顾构造、瓦斯、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等多项任务。

第二十五条 井工煤矿补充勘探工程布置应坚持井上下结合,且与井巷设计工程结合。勘探线原则上应垂直于煤层走向布设。

沿走向推进的露天煤矿应平行于煤层走向布设,勘探线之间应尽量保持平行等距,并和地质剖面线一致。

补充勘探钻孔应穿过最下部可采煤层底板至少30米。 第二十六条 勘探工程原则上应布置在已有的勘探线上。井工煤矿加密勘探线应尽量与石门、采区上(下)山等主要井巷工程的方向一致。为解决某些地质问题和井巷设计需要等勘探工程,可按实际需要合理布置。

第二十七条 对具有工业价值的有益矿产应有针对性地进行采样化验,圈定符合工业品位和可采厚度要求的范围,编写相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应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工程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补充地质勘探报告。补充地质勘探设计和报告由煤矿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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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设计和报告编写提纲参考附录D、E)。

第四章 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

第二十九条 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主要包括: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导水裂缝带,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

每个煤矿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提出普查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小煤矿集中的矿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区域性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

第三十条 采空区普查,应采用调查访问、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进行,查明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积水状况、自然发火情况和有害气体等。应将采空区相关信息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建立煤矿和周边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第三十一条 废弃老窑(井筒)和封闭不良钻孔普查,应收集废弃老窑(井筒)闭坑时间、开采煤层、范围,是否开采煤柱和充填情况等资料。井田内及周边施工的所有钻孔都要标注在图上,分析每个钻孔封孔的质量。建立井田内废弃老窑(井筒)、水源井、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第三十二条 断层、裂隙和褶曲普查,应查明矿井边界断层和井田内落差大于5米的断层,查明矿井内主要褶曲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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