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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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努力建设新型煤矿企业,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每户企业要建成1个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矿井。

(二)煤矿企业生产能力原则上达到40万吨/年以上;边疆、边远、高寒、少数民族缺煤地区可适当放宽。

(三)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生产管理、统一技术管理、统一安全管理、统一产品销售的要求,理顺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实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定量化和精细化。

(四)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五)整合后的矿井,生产系统必须达到一个矿井一套生产系统、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全负压通风。实现壁式开采,安装使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具有防漏水、防冒顶、防煤与瓦斯突出的设施,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六)对不按规定及时制订并上报整合方案的州市,采取行政限批措施。

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区,在完成整合工作以前,国土资源部门暂停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内的煤炭探矿权、采矿权审批。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新建项目不予准入,符合整合条件而不参与整合的煤矿,不受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及换证,并不允许其进行技术改造和改扩建。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煤矿新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和安全许可证审核发放事项。

(七)考核和奖励

省人民政府对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行考核奖励,由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考核奖励办法。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列支。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07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07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