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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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库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1]127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11.13 【实施日期】2001.11.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财政国库

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127号 2001年11月13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制定的《甘肃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二00一年十月八日)

为积极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政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 1 / 4

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文)精神,

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建立和完善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遵循的原则是:

(一)规范操作的原则。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征收单位、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不改变预算单位金使用权限,使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二)有效监督的原则。增强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基本不改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权限,使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的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 (三)运转高效的原则。预算单位的资金直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者,减少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

(四)分步实施的原则。改革要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先行试点、逐步推进,力争“十五”期间在全省全面推行,建立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二、建立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以下五类账户的集合,是适合我国国情账户体系的有机组成。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收入账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账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立分账册。

(2)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 2 / 4

设零余额账户。

(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 (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小额现金账户。

(5)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特殊过渡性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1.各类账户的设立程序

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分别在人民银行和选定的代理商业银行直接设立。

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特设专户设立,必须由一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的书面申请,并向财政国库部门办理预留印鉴手续,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在代理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设立账户,人民银行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把关审核工作。

一个预算单位原则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和一个小额现金账户。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现行办法管理。

需要开设特殊专户的预算单位,应当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3 / 4

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通知文件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

法》的规定,具体办理设立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特设专户业务,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和监督。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和特设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应当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并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按以上的规定的程序办理。 2.各类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1)国库单一账户为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和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及特设专户进行资金清算。国库单一账户与其他各账户之间资金清算应在当日营业终了前进行。

(2)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应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实现资金清算。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只能实现支付,不得通过该账户向单位的其他账户划拨资金。财政授权支付的转账业务一律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清算。预算外资金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户,并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并进行明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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