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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建成运行造成鱼类资源量减少,应实施人工增殖放流措施。对于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应在截流前在工程管理区范围内适当的地点建立鱼类增殖站,长期运行,由工程业主承担费用、负责建设和管理;对于增殖鱼类苗种已市场化,可定期购买鱼苗放流;对于流域梯级开发项目,可统筹考虑几个相互联系紧密的梯级联合修建增殖站,但其规模应满足全部梯级的增殖保护要求。重点增殖放流国家、地方保护及珍稀特有鱼类和重要经济鱼类。适当提高放流规模和规格。没有成熟繁殖技术的需开展鱼类保护关键技术研究。建立水生生态环境监测系统,长期监测鱼类增殖放流效果。

3、工程建设使鱼类“三场”和重要栖息地遭到破坏和消失,应尽量选择适宜河段人工营造相应水生生境。

4、工程建设造成珍稀保护、特有鱼类资源量下降,影响鱼类种群稳定,除了人工增殖措施外,可在社会和自然条件适宜河段设立鱼类保护区和禁渔区。

5、对存在气体过饱和影响的水电水利工程,需采取对策措施,如调整泄流建筑物形式;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延长泄流时间,降低泄流量;多种设施合理组合泄流措施等。 四、建议

1、鉴于过去一些水电水利工程的经验和教训,为了协调环保要求与工程主体设计之间的关系,与会代表提出:涉及枢纽总体布置、水资源配置、动能经济计算等重大设计内容的环保措施,应在规划、预可(项目建议书)阶段予以尽早考虑。

2、为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的共赢,建议在水电水利工程设计和实际运行过程中,将生态保护要求纳入工程运行调度方案,实施生态调度。工程生态调度方案考虑因素包括:下游河道生态用水需要、缓解下泄低温水影响需要、鱼类洄游和产卵需要、降低大坝泄流造成水体溶解气体过饱和程度的需要、水体水质保护和防治富营养化的需要等方面。

3、积极借鉴国外水电水利工程周期性换发许可证的运行期监督管理制度,探索我国水电水利工程运行期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水电水利工程水环境和水生生态保护设施与措施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