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装置拆除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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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拆除装置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的清洗、封闭,必须做到“三定”(定人、定时、定点)检查。下水井井盖必须严密封闭,泵沟等应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水封。

16、大修期间,对装置现场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探头,要进行妥善保护。

17、对存有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设备、管线等施工作业时,须使用防爆(如:木、铜质等无火花)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18、打开设备人孔时,应使其内部温度、压力降到安全条件以下,且在打开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待确认内部没有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作业,警惕有堵塞现象。人孔盖在松动之前,严禁把螺丝全部拆开。在拆卸设备之前,须经相关人员检查、确认,对所存酸、碱、乙醇、甲苯、原油、蒸汽、水确实处理干净后,才允许拆开,以防残压伤人。

19、禁止使用汽油或挥发性溶剂洗刷工具、配件、车辆和洗手、洗工作服。严禁将可燃污液、有毒有害物质排入下水道、明沟和地面。 20、对损坏、拆除的栏杆、平台处,须加临时防护措施,施工完后应恢复原样。

21、起重、吊装作业,须按安全技术规范严格执行。

21.1载重车辆、25吨以上吊车进入现场,原则上只允许停在检修道上,严禁压坏水沟盖板、地下设施和堵塞消防通道。

21.2对立体交叉作业、大型吊车作业现场,施工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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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与其它设备、容器、管道、阀门、电线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免造成碰撞、损坏。

22、临时用电要保证漏电开关、电缆、用电器具完好。 22.1临时用电的配电器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其漏电保护的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必须满足上下级配合要求。

22.2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22.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均不得超负荷使用。

22.4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配电盘要有防雨措施。用电线路的装、拆必须由电工组负责作业。

22.5放置在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箱应挂设“已送电”、“已停电”标志牌。

22.6电焊机接线要规范,电焊把线就近搭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不得穿过下水或在运行设备(管线)上搭接焊把线。

22.7临时用电线路架空布线时,不得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严禁用金属丝梆扎,临时用电的电缆横穿马路路面的保护管应采取固定措施。 22.8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釜、罐、槽等金属设备内作业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V,严禁使用碘钨灯。 23、脚手架材料和脚手架搭设须符合规范要求,经施工单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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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合格并挂有准许使用的标识牌后,方可使用。在雨、雪天脚手架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24、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的牢固构件上,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25、禁止高空抛物件、工具和杂物,工机具、材料、自行车和工业垃圾等物品要按指定地点摆放。

26、拆除现场设备拆卸后敞开的管口应严防异物落入,要有严密牢固的封堵安全措施。

27、遇有异常情况,如物料泄漏、设施损坏等,应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8、进入现场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特别通行证),车辆安全阻火设施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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