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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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N

Q/ZN 201002-2011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2011-3-23发布 2011-3-23实施

浙 江 省 能 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发布

Q/ZN 201002-2011

前 言

国务院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代之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企业无权再对其做出行政处分。另外,随着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的颁布实施,有关生产事故的界定范围和定级标准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2004年发布实施的《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标准、处罚性质已不再适用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的要求。为此,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进行重新修订,首先对处罚等级进行了重新划分,对处罚标准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在此基础上,对处罚性质进行了重新定义,将原先的行政处分一律改为企业内部惩戒。同时对奖励条款也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规范。修订工作自2008年10月31日开始,至2009年1月底完成征求意见稿,提交集团公司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讨论审议,形成报批稿,由集团公司领导审定、批准后重新发布。

本规定的修订,有助于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有效遏制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约违章行为,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防止各类责任性事故的发生。

本规定由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部提出。 本规定由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部归口。 本规定修订部门: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部。 本规定主要修订人:王 毅。 本规定初审人:卢建明。 本规定审核人:朱松强。 本规定审定人:孙玮恒。 本规定批准人:吴国潮。

本规定由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Q/ZN 201002-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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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主要规定了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的基本原则和管理程序,明确了奖励、惩罚的对象及标准。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然而,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3 总则

3.1 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经济考核和企业内部惩戒(以下简称惩戒)。

3.2 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经济考核及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3.3 公司系统各级各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依据本规定明确劳资双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违约责任的追究条款,特别是员工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

3.4 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等级划分和事故归属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集团公司《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3.5 拥有两个以上生产性企业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未作明确而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包括车间,下同)、班组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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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N 201002-2011 对工作失职,造成本规定未述及的其他事故或不安全事件的下属公司、部门、班组和个人进行经济考核和惩戒。 4 术语和定义

4.1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集团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其中资产关系包括全资和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关系。

4.2 本规定所称企业内部惩戒包括:通报批评、警告、降职(或降岗)、撤职、待岗、解除劳动合同。

4.3 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 管理内容和方法 5.1 表彰和奖励

5.1.1 每年在确保公司系统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工作中成绩显著,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控制指标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管理指标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即优秀)者,可以参加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评选办法另行制订)。其中,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董事会对单位表彰、单位工资总额和副职以上领导人员年薪工资的兑现依据之一。

5.1.2 集团公司每年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后,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由集团公司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5.1.3 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由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部于次年1月25日前完成,并经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于次年2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送交各企业董事会;申报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申请于次年1月15日前由所在单位上报集团公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以表彰和奖励。

5.1.4 每年对符合以上表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集团公司在《浙江能源报》上予以通报表彰。

5.2 考核与惩戒

5.2.1 发生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除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和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经济考核外,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和人事管理权限,还应按本规定予以惩戒。对于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除由政府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者除外)进行行政处罚外,也要按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由国家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2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含重大以上火灾事故、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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