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价公(2007)014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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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公(2007)014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建设,满足城乡用电统筹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满足城乡广大居民的用电需求,综合考虑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成本变化的实际情况,经市有关部门研究,现就本市规范新建住宅(不含别墅)供电配套工程的收费行为、调整工程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配套容量标准

新建住宅每户建筑面积供电配套基本容量配置标准,80平方米及以下配置为4千瓦;81-120平方米配置为6千瓦;121-150平方米配置为8千瓦。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60瓦的标准进行配置。

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的标准配置,用于商业性质的用房以及其他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

二、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

1、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收费按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面积为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

2、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外环线以内调整为每平方米165元;外环线以外全电缆工程调整为每平方米14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调整为每平方米125元;市政府重点实事工程的供电配套工程费(包括经济适用房、农村宅基地置换试点单位和经市房地资源局批准的重大工程项目配套商品房)按上述标准的90%收取。

3、用户对住宅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户配置标准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0%;公建设施配置标准每平方米超过40瓦的,每平方米提高1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车库、车棚、垃圾房等公建设施要求每平方米配置标准低于40瓦的,根据

容量比例收费标准相应降低,但最低标准不低于每平方米20瓦。

4、住宅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要求采用地下站供电并使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又较高的,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有关项目收费应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三、供电配套工程的范围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包括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进户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住宅建设单位负责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电力公司除收取配套工程费外,不得再收取供电、配电贴费以及其他费用。

四、其他事项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由上海市电力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市电力公司应按照电网有关规定,制订小区配电计划,按期实施,确保住宅配套供电。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沪价经(2000)第152号文和沪价公(2002)009号文同时废止,此前已交付供电配套工程费用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市电力公司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供电配套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平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