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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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处理?

(4)若乙届满支付房款期限,乙还有三分之一的房款未支付,则甲可以如何处理? 答案:

(1)乙、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需要经权利人的追认。本案中,乙尚未取得房屋产权,是无处分权人。

(2)乙入住后,台风使房屋受损,该项损失则由乙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自标的物交付后发生转移。

(3)乙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不支付第二笔房款。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履行义务在先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履行义务在后的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4)甲可以要求乙支付全部房款或主张解除合同。

15.甲市某商场从报纸上看到某电脑商刊登的一则广告,介绍一种新型电脑,价格为每台6000元,多购可以优惠。因这种新型电脑的市场销售前景很好,商场当即发电传给电脑商,内容为:“定购你处新型电脑100台,如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台,货到后验收合格即付款。”电脑商收到电传后,回电称:“同意降价10%,但因库存仅100台,可以立即发运,另100台半个月后发运”。商场受到电传后未予答复。电脑商即派业务员林某将100台电脑运往甲市某商场,商场验收合格后以每台5400元价格支付了货款。林某告知商场因生产厂家提前发货,故另100台电脑可在7天内送到,请商场做好接货准备,商场称已从别的途径购进100台同类电脑,不再需要另100台电脑。林某立即回公司报告此事。电脑商认为商场不能擅自毁约,遂决定按期发运第二批100台电脑。但第二批电脑运至商场,商场拒绝接受。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各题:

(1)某商场向电脑发电传请求购买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电脑商的回电属于什么性质?

(3)电脑商的业务员林某送100台电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4)商场接受100台电脑并付款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5)对于100台电脑而言,商场与电脑商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6)电脑商发运第二批电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7)商场拒绝接受第二批电脑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商场向电脑商发电传请求购买的行为是要约。 (2)电脑商的回电是要约。

(3)业务员林某送电脑的行为是要约。

(4)商场接受100台电脑并付款的行为是承诺。

(5)对于100台电脑,商场与电脑商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6)电脑商发运第二批电脑的行为是要约。 (7)商场拒绝接受第二批电脑的行为合法。因为第二批电脑的买卖行为并未形成合意,合同未成立。

16.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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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于是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①甲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②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报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依据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答案: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7.2006年1月8日,陈林生借款1.8万元给王军,双方约定2006年12月31日还款。到了2006年12月31日时,王军告诉陈林生自己借给了表哥章程2万元钱,现在手头没有钱可还,陈无奈只好催促王赶快将其2万元钱及早收回以便偿还还欠自己的1.8万元。过了几天,陈林生打听到王军这笔钱是1年半前借给其表哥的,本应在2006年12月1日还款,但王军在外宣言说反正这笔钱还回来了,大部分也要给陈林生,肥水不落外人田,自己的表格肯定不会赖帐。因为,王军根本就没有去向章程要钱。陈林生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认为如果王军向其表哥要回了2万元钱,那么他前自己的1.8万元就可以还了。陈林生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章程将欠王军的1.8万元还给自己。依据合同法回答以下问题:

(1)陈林生向法院提起的该项诉讼中,陈某、王某、章某的法律地位分别如何? (2)陈某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章某主张权利?为什么? 答案:

(1)陈林生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陈某为原告,章某为被告,王某为第三人。

(2)陈某不可以直接要求章某还款。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形式进行。

18.张系专业户,为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张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房屋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张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一音响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张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张,要求支付运费,张拒绝。因发生市场变化,张预计的收入落空,张因此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现问:

(1)张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张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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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4)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5)县良种站要求张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 (6)张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1)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2)有效。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是生效。

(3)朱与蒋之间成立承揽法律关系。朱是定作人,蒋是承揽人。之后朱与蒋之间因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留置关系,朱是债务人,蒋是债权人、留置权人。

(4)不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与定金两者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5)不应支持,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应为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即县良种站。

(6)不能成立。其经营风险应有自己承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第八章 票据法

1.甲公司派业务员A赴某县收购粮食,在与该县乙公司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后,A拟将甲公司作为收款人的汇票背书给乙公司,由于A和乙公司的业务员B不熟悉票据背书规则,于是A、B委托当地农行的工作人员C代为完成背书。C将乙公司的公章盖在背书人栏,将甲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背书人栏,并将汇票交给B,之后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了丙公司,用以支付所欠的购货款。

要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若持有该汇票提示付款,付款人应否付款?为什么? (2)票据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什么? 答案:

(1)丙公司在提示付款时,付款人不应付款。根据规定,付款人在付款时,必须承担审查义务,其中之一是审查汇票上诸项背书是否连续。在本题中,由于背书不连续,因此付款人不应付款。

(2)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的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

2.2006年1月间,某商业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陈某与其胞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同时盗盖承兑签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的到期日为同年6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对虾公司,该公司为陈某胞弟所经营的企业。陈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并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背书)。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对虾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问: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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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的票据行为有哪些?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果有,应向谁行使?如果没有,该如何处理?

(3)如果陈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无出票人一栏)签署银行承兑汇票,这对某城市合作银行有何影响?(假设其他情节相同)

答案:

(1)本案的票据行为有:①陈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均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②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有效。③对虾公司的贴现行为,有效。虽然该公司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

(2)合作银行不知情,为善意持票人,且给付了相当对价,故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3)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合作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普通民事法律追偿。

3.A电器公司于2005年3月1日向B银行借贷人民币本息共10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06年3月1日,因种种原因而逾期未归还。2006年3月10日,A电器公司向B银行提示了1张银行承兑汇票副本,该汇票的出票人为C进出口公司,付款人和承兑人均为B银行,收款人为D公司,被背书人为A电器公司,到期日为同年3月9日,金额为100万元。A电气公司以持票人身份尝试请求B银行将票款兑付后划入H公司帐户,归还该公司货款,至于欠B银行的贷款则推迟几天再归还。B银行对A电器公司称:“本行应凭票支付贵公司100万元,而贵公司亦欠本行100万元贷款未还,故本行不仅不必另行支付该汇票票款给贵公司,而且在结算后有权要求贵公司交出汇票的正本。”A公司见状便赶忙收回汇票副本,转而向C进出口公司索要票款,未果。于是,3月29日,A公司干脆直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H公司了事。

问:

(1)B银行的主张能否成立?

(2)C进出口公司是否应当向A电器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

(3)A公司的背书是什么性质的背书?H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

(1)B银行的主张可以成立。理由主要有二:其一,B银行作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券债务关系的A公司,进行票据抗辩;其二,B银行主张自己的票据债务与A公司贷款债务抵销,票据债务因而得到履行,A公司自然有返还票据正本的义务。

(2)C公司作为出票人是第二债务人。现付款人B银行并非决绝付款,只是主张抗辩和债务抵销。因A公司为逃避到期债务而不向付款人正式提示付款,无法取得拒绝证明,故不能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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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公司的背书属于期后背书,因为3月29日早已经超过提示付款的期限。根据《票据法》第36条规定,期后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因此H公司对A公司享有票据权利(追索权)。但是,根据立法本意,我国对期后背书是持否定态度的,一般认为期后背书仅能产生一般债权转让的效力,不能认为H公司对付款人B银行享有票据权利。若符合一般债权转让的要求(通知债务人),受让人可以向债务人行使债权请求权,但是依一般债权转让的规定,受让人不能得到人的抗辩限制的保护,债务人可以向背书人主张的抗辩,均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实际上本案中,H公司不可能从B银行处得到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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