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基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09〕115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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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申请书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项目名称、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变更草图、预估的造价变更等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推行设计变更公示制度。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网上设立“设计变更公示专栏”。在设计变更事项向监管部门报批的同时,由建设单位将设计变更内容、理由、工程量及造价增减情况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网上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设计变更事项有任何异议的,均可向监察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投诉,相关举报投诉查实情况作为设计变更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设计变更分为以下五个类别,实行分级审批与备案制度:

(一)五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在合同价1%(含1%)或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四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达到合同价1-3%(含3%)或金额3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三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达到合同价3-5%(含5%)或金额10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四)二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达到合同价5%—10%或金额300—5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五)一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确因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需设计变更累计增加造价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分拆或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

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致编制结算价超工程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同时报项目审批部门调整概算。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实施;已经实施的,不予确认,其新增工程量和新增预算不得进入工程结算造价,并由监管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为项目设计变更审批的牵头受理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的设计变更申请后,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作出审批或不予审批的

决定,其中需组织专家论证的须在8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审批时限内。

行政监督部门应视设计变更的技术复杂和工程量增减程度,在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一类至三类工程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所邀请的专家原则上从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申请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设计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价编制工作,其中按有关规定应履行施工图审查的设计变更须经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设计变更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由项目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若单次报批设计变更增加造价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当依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确系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需由原施工单位承包的,应由建设单位在设计变更申请时一并报批。

第四章 工程款支付和限时结算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在每月的月底向监理单位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告,监理单位必须在收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意见10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其中:

(一)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量进度款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工程进度款=已核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招标人预算中的相应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80%,其中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预算价-中标价)÷工程预算价×100%

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总工程价款的80%时,暂停付款,预留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

(二)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由施工单位申请实际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经过监理单位审核后按50%报建设单位拨款。余款待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坚持“按年度计划、按项目预算、按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的原则,所有需拨付的建设资金经过审核后严格按比例拨付。对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