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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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采取“3+2”分段五年制及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省、市、学校逐级管理,分级负责,省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职能。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转军人、在职企事业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也可凭初中以上毕业证书免试录取。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组织学生进行体检,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校应将新生基本信息及时上报,输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3月31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学校应将每学年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及时输入安徽省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或转专业:

(一)不同层次、不同学制之间转学、转专业者;

(二)一般中等职业学校转入卫生、师范类学校或卫生、师范类学校互转者;

(三)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专业之间互转者; (四)按有关规定应予退学者;

(五)达不到转入学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或最低专业分数线者;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

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经补考后一学年内考核成绩一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