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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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文件

校字?2015?46号

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科研奖励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科研奖励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安徽建筑大学

2015年7月20日

安徽建筑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校整体科研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及安徽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认定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 国家级、省部级(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和人文社科类政府奖,下同)奖励的科研成果;

(二) 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计划项目;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 (三) 高水平学术论文; (四) 艺术成果、体育竞赛; (五) 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 (六) 学术性专著、译著; (七) 标准、规范、规程、工法、导则、图集等。 以上成果须注明“安徽建筑大学”为完成单位。

第三条 科学技术处和产学研合作办公室负责科研成果奖励的审核,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科研成果奖励的认定,按年度奖励。

第四条 科研成果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三章 实施细则

第五条 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本校人员为主要完成人的科研成果奖励类别及金额:

(一)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自然科学类科研奖励,分别给予1:3和1:1配套。获得国家级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0000元、50000元、30000元奖励;省部级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000元、10000元、5000元奖励。

(二) 在国家级专业比赛或艺术类综合展中获得奖励的成果,给予1:1.5奖励配套(或: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在省部级专业比赛或展览、国家级学会中获得奖励的成果,给予1:1奖励配套(或: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

元)。若未设一、二、三等奖而只设优秀奖的,则按该项奖的最低额度奖励。

第六条 科研项目奖励:

(一) 主持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分别奖励课题组项目到账经费(不包括合作单位经费,下同)的20%、10%;参与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奖励减半。

(二) 承担产学研合作项目,自然科学及工程技术类项目年度到账经费20万元及以上的、人文社科类项目年度到账经费5万元及以上的,奖励年度到账经费的2%;单一项目年度累计到账经费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追加奖励2万元;免税类项目奖励年度到账经费的3%。

第七条 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本校人员为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的论文奖励:

(一) 在《SCIENCE》和《NATURE》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二) 在《中国科学》、《科学通报》、《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三) 被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科学引文索引) 收录一区(JCR)论文每篇奖励15000元,二区(JCR)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其他被SCI、SSCI(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期刊论文被EI( Engineering Index,工程索引)收录(检索类型为Journal Article)每篇奖励5000元;在中国社会科学引文期刊(CSSCI)发表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四) 在中国科学引文期刊(CSCD)发表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每篇奖励2000元。在《中

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及CSCD(或CSSCI)扩展源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第八条 公开出版学术水平较高、有重大影响的优秀学术专著、译著(5万字以上),每部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凡受学校科技专著专项经费资助者,不再给予奖励)。

第九条 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每项分别奖励8000元、500元、500元;转让科技成果按所获转让经费的10%予以奖励;获一类、二类成果推广项目,每项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被国家美术馆、国家博物馆(院)、人民大会堂收藏的艺术作品,每项奖励10000元。

第十条 主编国家级、省部级标准、规范、规程、工法、导则、图集等,每部分别奖励40000元、20000元;参编国家级、省部级的,每部分别奖励8000元、3000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评定程序:

(一) 凡符合本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须提供下列材料原件: 1、获奖文件和获奖证书; 2、学术论文; 3、学术专著; 4、论文检索报告;

5、其它奖励项目的证明材料。

(二) 各单位负责奖励成果初审,科学技术处和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审核,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 奖励成果公示一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科学技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