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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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怀疑进行了界定。 [28]最终在1954年的霍兰诉美国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一界定给予了肯定。 [29]在该案中,排除合理怀疑被解释为“你们大家在生活中面对非常严肃和重要的事情时愿意据此采取行动(的心理状态——引者注)。??合理怀疑县一种导致人们在行动上产生犹豫的怀疑??而不是人们愿意据此采取行动的怀疑。”自此以后,对排除合理怀疑的这一解释方式即成为美国许多法院界定排除合理怀疑的最常用方式。 [30]

美国许多学者、法院和法官都采用这种方式来界定排除合理怀疑。如美国第6巡回区的标准陪审团指示对排除合理怀疑是这样界定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是如此地令人信服,以致你们在日常生活中面临最重要的问题作出决定时会毫不犹豫地采取行动”。俄亥俄州巡回上诉法院指示初审法院,在向陪审团作出指示时,对排除合理怀疑应这样界定:所谓合理怀疑,是指陪审员们“不能说他们对控方指控的事实真相已经坚定相信的一种心理状况”;所谓排除合理怀疑,是指“一个普通人在他的最重要的事务中愿意信赖并据此采取行动的心理状态”。 [31]在英国,在1968年的沃尔特斯案件中,初审法院在对陪审团作出指不时对排除合理怀疑这样界定:“排除合理怀疑是这样一种怀疑,当你在日常生活中处理重要事务时,对你产生这种或那种影响的怀疑。”这一界定得到了英国枢密院的认同。 [32] 需要强调的是,在采用这种方式界定排除合理怀疑的涵义时,只能将其与人们作出重要决定时的心理状况进行类比。因为作出决定的重要性程度不同,人们给予注意的程度往往不一样,因而引起人们踌躇和犹豫的因素也会有很大差异。比如,在决定晚餐吃什么时,人们往往会不加思索,而在重病时决定采用何种治疗方案,人们往往会慎重权衡。正因为如此,英国上诉法院在1973年的格雷 [33]案件中否定了下级法院将合理怀疑界定为“影响人们每天日常行为的怀疑”的陪审团指示。上诉法院指出,如果法官将合理怀疑界定为影响人们有关重要事务的决定的怀疑是无可非议的;而将合理怀疑界定为影响人们每天的日常事务的行为的怀疑则可能使陪审团将排除合理怀疑理解为一种较低的证明标准。 [34]上诉法院认为,在每天的日常事务中,陪审员的行为可能已经机械化(routinely)了,很难受到怀疑的影响,而在面对重要事务时,人们通常更加慎重,因而更容易受到怀疑的影响。 [35]在1993年的科隆培根案件中,美国一上级法院也表达了相同的立场。第1巡回区上诉法院指出,将排除合理怀疑界定为“达到如此确信的程度,以致人们愿意信赖并据此行动”是不合适的,因为这一界定可能不正确地使陪审团认为只要达到使人们具有作出去看电影或其他普通行为的决定的确信即可。 [36]

2.要求合理怀疑必须是有理由的怀疑

按照这种界定方式,合理怀疑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理由之上,必须有合理的根据,那些没有根据的任意猜测、怀疑或推测等是不能算合理怀疑的。在美国,在1972年的杰克逊案件中,初审法院明确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必须是“一种建立在一定理由基础上的怀疑”(a doubt based on reason)。 [37]美国第8巡回区的标准陪审团指示对排除合理怀疑也作了同样的界定。美国第11巡回区法院在1993年的美国诉威尔特玛案件中明确指出,排除合理怀疑“不能是一种推测或猜疑(nota speculation or suspicion)”。在同年的美国诉丹尼尔斯案件中,第11巡回区法院对此又作了进一步强调。 [38]美国学者杰西卡·N·科恩认为,合理怀疑不是一种幻想的怀疑,不能是一种仅仅可能的怀疑,不能是一种怪诞的怀疑,不能是一种推测。 [39]英国法院在1976年的Y.C.秦(ching)案件中指示陪审

团:“合理怀疑是一种能够说出理由的怀疑,而不能仅仅是一种类似于‘可是,世界上没有什么东西是绝对确定的,没有什么东西能够证明’的推测性的幻想”。 [40]一位爱尔兰法官曾这样界定合理怀疑:“所谓怀疑,当然只是一种可以说出理由的怀疑,而不是无故质疑。否则,对于任何的纷纭的人事,都可以发生想象的或幻想的怀疑。因此,所谓合理之怀疑,必非以下各种的怀疑:非任意妄想的怀疑;非过于敏感机巧的怀疑;非仅凭臆测的怀疑;非吹毛求疵、强词夺理的怀疑;非与证言无征的怀疑;非故为被告解脱以逃避刑责的怀疑。如果属于以上各种的怀疑,即非通常有理性的人所为合理的、公正诚实的怀疑。” [41] 3.排除合理怀疑是对被告人有罪的一种坚定相信 按照这一观点,排除合理怀疑是事实审判者在对所有证据进行仔细审查后得出的认识,而非出于激情或冲动所致;这一确信必须能够经受自己良心的检验以及被告方和社会公众的审查,能够经受住时间的考验。美国第5巡回区法院曾将排除合理怀疑界定为对被告人有罪的一种坚定相信,上诉法院对此给予了肯定。加利福尼亚州法院曾认为,合理怀疑就是“案件处于这样一种状况,对案件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的比较和考虑之后,陪审员不能说他们对指控的事实已经坚定相信。”[42]俄亥俄州法院也曾对排除合理怀疑作出基本相同的界定。 4.排除合理怀疑是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

道德上的确定性是相对于证据上的确定性,即绝对确定而言的。据美国学者莫兰诺考证,将排除合理怀疑界定为道德上的确定性最初是为了代替“排除任何怀疑(any doubt)”的证明标准,目的是为了降低控方的证明标准,因为在1700至1800年间,美国刑事诉讼也要求达到绝对确定的程度。 [43]澳大利亚判例认为,要求在刑事诉讼中认定有罪必须达到具有道德确定性的程度与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是同义语。 [44]在美国,采用这种方式来界定排除合理怀疑的作法也非常广泛。如在1990年的凯吉诉路易斯安那案中,虽然最高法院认为初审法院将合理怀疑界定为“一种产生严重不确定性的、现实的、实际的怀疑”违反了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但对初审法院认为排除合理怀疑是一种道德确定性则给予了肯定。最高法院同时要求,在用道德确定性界定排除合理怀疑的涵义时,还必须采用其它方式对其进行限定,否则可能构成违宪。 [45] 5.排除合理怀疑是建立在社会共同意识的基础上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审判。理论认为,陪审制的一项重要功能是将社区价值引进审判程序,因而英美法系许多国家强调,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体现社会的共同价值和共同意识。美国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涵义的确定必须建立在社会共同意识和社会共同的价值判断的基础上。 [46]美国第8巡回区的标准陪审团指示明确规定合理怀疑必须是一种建立在共同意识 (common sense)基础上的怀疑。 [47] 6.从数量上界定排除合理怀疑

即从数量比例上来界定排除合理怀疑的确信程度。如在1978年的美国诉费蒂科案件中,初审法院将排除合理怀疑界定为95%的可能性。 [48]华尔兹教授认为,如果用一个一至十分的评分表表示的话,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只需达到九分即可。 [49]英国著名证据法学家摩菲认为,虽然很难用一个具体的百分比来表示排除合理怀疑,但用百分比表示出排除合理怀疑的大致范围还是可能的。他用图示表示:在刑事诉讼中,当控方的主张证明到49%的可能性,辩方的主张为51%的可能性时,辩方胜诉;当控方的主张证明到51%的可能性,辩方的主张为49%的可能性时,仍然是辩方胜诉;只有当控方的主张证明到远远超过90%的可能性(接

近绝对确定——引者注)时,控方才能胜诉。 [50]

7.综合以上各种方式,从多个角度对排除合理怀疑进行界定 以上不同方式对排除合理怀疑进行界定的角度是不同的:第一种方式是从排除合理怀疑与日常经验的类似关系的角度进行界定的;第二种方式是从排除合理怀疑的事实根据的角度进行界定的;第三种方式是从排除合理怀疑的确信程度进行界定的;第四种方式是从排除合理怀疑的道德信念的角度进行界定的;第五种方式是从排除合理怀疑的社会基础的角度进行界定的;第六种方式是从数量的角度进行界定的。而如前所述,排除合理怀疑的涵义具有相当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因而英美法系国家许多学者、法院和法官在界定排除合理怀疑的涵义时往往同时从以上多个角度进行。

美国联邦司法会议下属的陪审制运作委员会在1987年起草的标准陪审团指示中对排除合理怀疑是这样界定的:“正如我多次说到的,政府有责任将被告人的罪责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你们中也许有些人在民事案件中担任过陪审员,在民事案件中,你们被告知只需证明争议事实真实的可能性大于不真实的可能性。在刑事案件中,控方证据的证明力必须比民事诉讼中强,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排除合理怀疑就是要求将被告人有罪证明到你坚定相信的程度。在这个世界上很少有事情我们认为是绝对确定的,因而在刑事案件中,法律不要求排除所有可能的怀疑。如果对证据经过慎重考虑,你坚定地相信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你必须判定其有罪;相反,如果你认为被告人存在无罪的实际可能,你就必须让他得到这一怀疑的利益,裁断其无罪。” [51] 内华达州法院对排除合理怀疑是这样界定的:“排除合理怀疑不仅仅是一种可能的怀疑,而是一种在重要的日常事务中能够影响和控制人们行为的怀疑。如果他们对指控的事实是坚定相信的,那么他们就不存在合理怀疑。合理的怀疑必须是一种实质性的怀疑,而不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和推测。” [52]

美国著名学者戴维特和布莱克玛起草的标准陪审团指示对排除合理怀疑是这样界定的:“排除合理怀疑不要求政府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达到排除一切可能的怀疑的程度。这一标准中的怀疑只是一种合理的怀疑。合理怀疑是一种有理由的、建立在共同意识基础上的怀疑——是一种使一个有理性的人感到犹豫的怀疑。因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必须达到这样一种令人确信的程度:即一个有理性的人在日常生活中面临最重要的事务时不会犹豫并进而据此采取行动的程度。” [53] 在辛普森案件中,主持审判的伊藤法官是这样界定合理怀疑的:“这不仅只是可能的怀疑,因为任何与人相关的事物都存在某种可能或想象的怀疑。‘合理的怀疑’只是指整个论控,在经过对所有证据全盘的比较与考量之后,陪审团心里仍然觉得没办法一直全然确信检方所论控的事实。”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