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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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法律依据】为加强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确保我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源头上预防与减少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及《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包括:道路客运、汽车客运站、道路货运、危险货物运输、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小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道路与水运建设工程、道路设施养护、政府产权交通场站、港口及航运(含港口危险货物储存单位)、汽车维修及驾驶员培训等十三个经营类别的

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

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厂长、站长等。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分管业务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主管机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全行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管理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备案及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四条 【基础建设】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考核标准,组织编制相关教材及开发考试题库等,并定期更新,及时向社会公布。管理人员考核最终实现无纸化考试。

第五条 【考核不收费规定】本办法对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作出规定。考核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 【考核实施机构】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购买服务的形式选取考核机构。委托考核机构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实施考核,包括组建考核工作管理团队、制定考核

工作管理制度、编制能力考核复习资料和模拟考试题目,以及考核申报、考试安排、现场监考、成绩公示、资料报备、证件制作与发放等一系列事项。

第二章 考核申报

第七条 【能力要求】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第八条 【报名程序】参加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管理人员应由其所在的经营单位通过考核管理系统注册报名,提出考核申请,经考核机构审查,符合条件,方可参加考核,并按指定考点和考核时间参加考核(见附件1考核申报及证书发放程序)。

第九条 【报名条件】申请参加考核的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且有相关安全管理经历;

(二)申请参加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至申请考核之日,五年内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

(三)申请参加道路客运和危险物品运输考核的管理人员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四)由生产经营单位正式任命或授权任命并与本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第十条 【提交材料】申请参加管理人员考试的人员要填写《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生产经营单位的任免通知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一条 【培训与继续教育要求】本办法鼓励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要求组织管理人员考前自培、自学,或自愿参加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举办的培训班。

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二条 【考核要求】考核相关事项:

(一)考核内容:根据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要求,考核内容由安全基础知识与安全专业知识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