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建设8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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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铁建设[2009]80号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理工作,提高铁路监理工作水平,保证大规模铁路建设又好又快推进,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鼓励监理企业做强做大

做强做大监理企业是顺利推进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的需要,更是监理企业履行法定监理责任、实现自身发展的需要,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强做大监理企业的现实意义。首批做强做大监理企业的试点单位为北京、沈阳、济南、上海、成都、乌鲁木齐铁路局和铁三院所属监理公司,以及华铁、北京铁城、甘肃铁科、北京铁研等11个监理公司。

(一)有关指标

1.企业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三项认证,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

2.长期合同制(8年及以上合同期)人员150-200人,单位人员总数达到600人以上。

3.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80-100人,铁路监理工程师100-150人,具备总监理工程师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少于30人。

4.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25%,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55%。

5.上场人员中长期合同制人员不低于30%,其中总监理工程师、监理站长、专业监理负责人,以及负责质量、安全、验工计价的监理工程师必须为长期合同制人员。

6.试验检测设备总值在400万元以上。 (二)相关政策

1.建设单位应选择部分建设项目适当扩大监理标段,并在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合理设定资格审查条件,载明符合做强做大指标要求的监理企业方能参与投标。

2.对于非扩大监理标段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做强做大的试点监理单位中标。

3.积极推行代建制试点。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8〕226号),北京、沈阳、上海、成都、乌鲁木齐等铁路局可选择投资概算不超过20亿、工期相对不紧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理单位代建试点,通过招标选择做强做大的铁路局监理单位代行项目管理工作,并从铁路局选派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充实到试点项目,与代建监理单位共同负责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试点方案报经铁道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加强指导

各监理公司的主要出资者或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理企业的领导,为监理企业做强做大提供条件,对做强做大进行指导检查。各铁路局要按照《关于加强铁路局监理公司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建建〔2006〕59号)的规定,理顺铁路局监理企业的管理关系,发挥资源优势,为监理企业配备和引进部分高素质人才,将工务、电务的富余技术人员充实到监理公司;要为监理企业购置开展监理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和设备提供有利条件;要通过资产重组、企业整合和股权制度改革等手段,进一步提高铁路局监理企业的综合实力。

监理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强做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技术管理体系,加强监理人员培训,提高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提高上场人员中长期合同制人员的比例,尽快做到总监理工程师、监理站站长、专业监理负责人,以及负责质量、安全和验工计价的监理工程师由长期合同制人员担任,保证试验检测设备、交通工具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切实履行好监理责任。

二、加强监理工作管理

建设单位应充分发挥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作用,认真落实《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76号),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管理;要依据《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通过委托监理合同,将施工阶段应由监理单位承担

的工作委托给监理单位,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要对监理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责成监理单位进行整改;要对进场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对不能胜任本项目监理工作的人员责成监理单位更换;要对进场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格证书进行核对,发现伪造证书的应立即清出现场,按不良行为及时向监督总站报告并纳入当期监理信用评价。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继续加强对监理工作的检查力度,建立完善监理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使监理工作始终处于监督范围。

三、进一步开放铁路监理市场

开放铁路监理市场是加强和改进铁路监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建设单位应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8〕240号),鼓励具有公路、矿山、城市轨道、电力、通信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参加铁路工程监理工作。铁路大型站房工程要单独设置监理标段,鼓励具有建筑甲级监理资质及相应业绩的监理企业参与投标。

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应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通过举办座谈会等形式向其他行业监理企业介绍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开放情况及相关政策,并为其参与铁路监理工作提供指导。

四、调整信用评价部分内容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8〕3号)第十条修改为: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项目,只对联合体进行总体评价。当联合体有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联合体主办方责任的,主办方项目评价为乙级,联合体其他方项目评价不受影响;属于联合体非主办方责任的,责任方和联合体主办方项目评价为乙级,其他方项目评价不受影响。当联合体有第九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联合体主办方责任的,主办方项目评价为丙级,联合体其他方项目评价不受影响;属于联合体非主办方责任的,责任方项目评价为丙级,联合体主办方项目评价为乙级,其他方项目评价不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