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程序建构及其限度关于农村土地物权流转制度的前提性思考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程序建构及其限度关于农村土地物权流转制度的前提性思考更新完毕开始阅读4ee6b035eefdc8d376ee32c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会的表决过程,有权向基层政府的相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在这方面,《物权法》第78条第2款关于受害业主对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撤销权之规定值得推广。

如前所述,由村集体所有应限定于荒山、荒滩、荒沟、荒丘等与村民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不大的土地,所以其土地所有权的运作程序不必设计得像村内各组的土地所有权运作程序那样严格,只须对现行法所规定的程序作一些修改即可,比如重大财产处分行为的表决程序可以规定得更严格一些、可增设少数派成员的救济程序等。 对于农村集体所有权的运作程序,农民集体应当享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哈耶克认为,人是无知的,与人类文明在其进化过程中所利用的全部知识相比,最聪明的人和最愚蠢的人所拥有的知识都显得十分贫乏,因此,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不应该凭借一己之理性对社会生活进行规划、设计并将其强加给社会,明智的做法是实行一种自由制度,让无数的个人自由地运用其知识解决其生活中的问题并让他们在社会合作过程中充分利用他人的知识。 [10]44-63对于农村集体所有权而言,我国的农村极其广阔,各个地方的自然条件、社会环境、文化传统以及经济发展状况差别很大,集体所有权究竟应当按照何种程序来运作才能实现最佳效果,不可一概而论。克利福德·吉尔兹把法律看作一种地方性知识, [11]73笔者以为,我国农村集体所有权的运作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地方性知识———不同的村庄可能有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不同的有效解决方案。法律专家或立法者设计的运作程序所依据的只是少数几个人的知识,如果以普适主义的姿态将此种程序强制性地推行于各地乡村,那就等于将几个人的理性强加给几亿村民,其结果只能是无数的富有创造力的“地方性知识”遭到压抑与埋没。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农民集体以何种方式行使其所有权归根到底属于其意思自治范畴内的问题,换言之,集体成员有权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运作程序进行自由的商谈并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即契约,国家应当对这种契约的效力予以认可。国家立法固然应当设计一套集体土地的运作程序,但这种程序不应该是强行性的,而应当理解为一种补充性的行为规范———如果集体成员没有就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运作程序达成协议,那么他们就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来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我国未来立法中,除了应当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运作程序之外,还应当规定集体成员可以在集体财产自治章程中对此种程序另行约定。当然,这种约定不应当剥夺或限制集体成员的一些最基本的权利,比如少数派成员的救济权、集体成员对重大财产处分行为的表决权等。另一方面,集体财产自治章程本身的制定与修改程序应当由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以防止村社干部随意地制定、修改章程并在其中规定便于其滥用权力的运作程序。要而言之,农民集体对于其土地所有权运作程序享有有限的自主决定权。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三、程序建构的限度与农村土地物权流转制度变革的渐进性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程序建构的意义在于,集体成员可以依法定或约定程序以自治的方式对于集体土地的利用与处分进行决策,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能够体现集体成员的意愿而不仅仅是村社干部权力作用的结果。按照这种逻辑,只要不与土地公有制相违背,农民集体可以自由地进行土地物权的流转,我国现行法上关于农村土地物权流转(土地所有权转让除外)的限制性规定应当取消。按照现行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不能直接出让给城镇的单位或个人用于非农建设,只能提供给乡村企事业单位与农村居民使用,或者先征为国有土地再由政府出让给城镇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将“四荒”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需要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些限制性规定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干涉,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导致农村地产市场成为一个封闭的系统,与城镇地产市场相互隔绝,唯一合法的通道是国家征收。按照《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国家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集体土地,如果严格掌握“公共利益”这一标准,兴办企业一般不能认定为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而不能征收集体土地,只能通过二级地产市场购买已经开发利用的土地之使用权,选择余地很小,必然妨碍社会经济发展。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应该严格控制国家的征收权,以防止公权力吞噬私权利;另一方面应该允许农民集体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与耕地保护国策的前提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下,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建设用地出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企业,以满足经济建设的用地需求。实际上,如果不允许农民集体直接出让建设用地,各类企业也会以其他方式规避法律,占用集体土地,因为企业用地需求是客观存在的。与其如此,还不如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出让。近年来,我国有些地方已经对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出让进行了尝试, [12]对于其中的成功经验应当进行总结推广。

至于现行集体土地物权背负的保护耕地、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政策目标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实现。对于耕地保护,实际上我国目前已经有相应的法律措施。现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土地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审批等事项的规定绝大部分都可以保留。只要严格贯彻,这些规定足以达到保护耕地的目的,没必要对城乡之间土地物权的流转施加额外的限制。取消此类限制意味着国家丧失城乡地产流转的垄断地位,从而失去一个重要的财政来源,这笔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税收得到弥补:农民集体将建设用地出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企业,一般都有较大的增值,应当由出让人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款。国家可以将所征收的土地增值税款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此外还可以借助税收手段调节土地的利用。 毫无疑问,农村土地物权流转方面的限制应当解除,但应当循序渐进,因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运作程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只能发挥有限的实效。假如立即完全放开土地物权流转限制,容易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