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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二十六条(书面提前通知解除)、第二十七条(经济性裁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在下面两种情形下,劳动者没有经济补偿。第一,劳动者辞职,即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用人单位依法随时提出解除合同的,即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严重过错或触犯刑律,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资料:何某在深圳某外资公司从事电动玩具的工艺设计工作达11年之久,最近很想另谋高就,但忧虑的是,如果主动提出辞职则将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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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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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获得近8万的经济补偿金,而且还会因“禁止同业竞争条款”的约束而在两三年内不能重操就业。何某的忧虑绝对不是多余的的。法律的公正价值由此可见一斑。

资料:日本的“促离事务所”帮助公司辞退员工,逃避经济补偿。 日本人个性含蓄,在人际关系上则表现为避免冲突及公开流露感情,因此“促离事务所”这个专门帮人断绝关系的行业蓬勃发展。顾客只要付出相应报酬,促离事务所就可以帮你离婚或辞退员工。 日本许多公司经济不景气而想裁员,却又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求助于促离事务所。促离所工作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某些高待遇员工的资料,在公司散布不利于他们的谣言,甚至不惜出动旗下的男女职员与之巧遇并加以勾引,然后制造绯闻,逼使他们无法再在公司呆下去,直到他们自行离职。

2、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作了规定: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法》第24条规定的情形) 《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依法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法》第26条(一)): 《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按这样的规定,一个患重病或绝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三部分补偿金:一是正常的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按实际工作年限发给,没有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上限。二是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三是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这是最低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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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释:张某在某厂工作15年后身患癌症,单位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如果此前12个月企业每人的月均工资是800元,则他应得最低补偿金为:

800*15 + 800 * 6 + ( 800 * 6 )* 100% = 216000(元)

(3)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法》第26条(二)) 《办法》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法》第26条(三)) 《办法》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法》第27条)

《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其它有关规定:

①该《办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仅是最低补偿标准,即在实际补偿中可以高于但不能低于这个标准。

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办法》第二条)

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办法》第十条) ④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办法》第十一条)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第六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八条)、经济性裁员(第九条)这三种情形下解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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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其中企业月平均工资泛指在一年度内企业发给全体职工的计时(计件)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的总额除以职工人数的结果。

案例:下岗工人出再就业中心,经济补偿怎么支付

2001年8月,武汉某企业职工梅某、孙某等人出再就业中心并按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按300元/月标准给予了12个月的经济补偿,由此双方发生了争议。

梅等人认为企业在此之前与其它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636元/月标准给予了补偿,企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不应该有两个标准。且自己在厂里工作了20多年,仅给予12个月的补偿与情理说不过去。而企业认为在此之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636元/月标准补偿是按企业改制文件规定的,且企业内部改制仅适用于一个车间职工,而不适用其他职工。另外按12个月补偿也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2001年10月,梅某等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分析:本案涉及到两个关键问题:

第一,梅某等人“出再就业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解除。

按国家政策,非破产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以先进入企业建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基本生活费,同时自谋生路。如果企业要求员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就意味着职工要与企业彻底解除劳动关系(转为领取经济补偿金)4。这种情况显然属于《劳动法》第27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9条规定的情形(企业经济裁员)。

第二,解除劳动合同按什么标准补偿?

(1)在补偿办法上,依《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被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里并没有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上限。

(2)在工资补偿标准上:依《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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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领取的基本生活费,此即“三条保障线”的第一条。“三条保障线”是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岗职工——> 再就业中心——>解除合同,作为就业体制改革中的这一过渡办法正在改变,即国有企业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新的裁员也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而是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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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即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既不按案中的636元/月,也不按300元/月计算。

仲裁:01年12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企业月平均工资以劳动统计基层年度表认定的金额确定。在补偿年限上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按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给予补偿,故被诉人(企业)对补发的经济补偿金应予补足,并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