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化量刑实验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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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实践课程实验教学记录表

姓名 学号 班级 实验时间 实验地点 实验项目 规范化量刑实验 通过量刑试验,培养学生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相关的量刑细则 规定的量刑程序和量刑标准准确地对给定的犯罪行为裁量刑罚。 实验目的 实验材料: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6日16时许,被告 人姚尚旺在其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刀分别将岳父被害人王金龙(72岁)及其岳父的妹妹王春秀(56岁)的头部砍伤,被害人存在辱骂被告人的行为。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 金龙、王春秀的伤势均已构成重伤,王金龙还有两处轻伤。后被告人姚旺被出警民警当 场抓获。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区海桐路68弄4号402室内,因在同妻子王 晓红进行离婚诉讼、房产分割时与妻子的家人发生争执,遂持菜被告人姚尚旺系尚未完 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属中度限制责任能力人的犯罪。案发后,本 案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二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姚尚旺当 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使普通程序案件得以简化审理,其住所地地司法所亦出具 书面材料表示愿意对其帮教。 1. 要求:学生各自独立完成实验,不得互相讨论和统一结论。 实验要求 2. 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量刑程序量刑。 3. 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相关的量刑细则规定的量刑标准量刑。 写出量刑的逻辑思维过程

一、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1997年刑法的规定,因故意伤害他人构成犯罪的,有两个法定刑幅度。《量刑

指导意见》在每个法定刑幅度内分别规定了量刑起点幅度: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 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

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上海市《量刑实施细则》扩大了量刑起点幅度: 1.犯罪情节一般,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 2.犯罪情节一般,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至4年; 3.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0年至11 年;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 本案中,被告人姚尚旺将被害人王金龙、王春秀砍成重伤,王金龙还有两处轻伤。 按照上述规定,属于犯罪情节一般,都应当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审法院对本院审理的同类案件起点予以统一,确定为3年有期徒刑(即36个月) 二、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实验内容 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

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上海市《量刑实 施细则》对如何确定故意伤害罪的基准刑进一步明确,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 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 量,确定基准刑。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有期徒刑2个月;

2.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有期徒刑6个月;

3.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有期徒刑1年6个月;

4.每增加一级普通残疾(10到7级)的,增加有期徒刑3个月;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6到3级)的,增加有期徒刑1年;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1到2级)的,增加有期徒刑2年。

本案中,被告人姚尚旺将被害人王金龙、王春秀砍成重伤,王金龙还有两处轻伤。按照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有期徒刑1年6个月。在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1年6个月,所以确定基准刑为36个月+18个月=54个月。

三、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一)先确定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和调节比例

本案只一名被告人姚尚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尚旺在其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桐路68弄4号402室内,因在同妻子王晓红进行离婚诉讼、房产分割时与妻子的家人发生争执,遂持菜刀分别将岳父被害人王金龙(72岁)及其岳父的妹妹王春秀(56岁)的头部砍伤,被害人存在辱骂被告人的行为。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金龙、王春秀的伤势均已构成重伤,王金龙还有两处轻伤。后被告人姚尚旺被出警民警当场抓获。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姚尚旺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属中度限制责任能力人的犯罪。案发后,本案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二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姚尚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使普通程序案件得以简化审理,其住所地地司法所亦出具书面材料表示愿意对其帮教。

被告人姚尚旺系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其能自愿认罪、悔罪,且已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尚旺存在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家庭邻里纠纷犯罪四个量刑情节。 1. 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上海市《量刑实施细则》规定:对于限制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缺陷程度、与犯罪发生的因果关系、实际的危害后果等情况,确定适当的从宽幅度,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 重度限制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中度限制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轻度限制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本案中姚尚旺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属中度限制责任能力人的犯罪。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第2种情形,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按照被告人姚尚旺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姚尚旺的从宽比例为25%。 2. 悔罪、认罪态度较好。 .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上海市《量刑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 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人姚尚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使普通程序案件得以简化审 实验内容 理,其住所地地司法所亦出具书面材料表示愿意对其帮教。根据一审法院的审理查明,对被告人姚尚旺的从宽比例为5%。 3.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上海市《量刑实施细则》规定:在人身损害型犯罪中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从宽掌握。 本案中,被告人姚尚旺已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这是酌定量刑情节。根据《量刑指导意见》与上海市《量刑实施细则》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根据本案中被告人的做法,可以确定从宽比例为基准刑的10%。 4. 家庭邻里纠纷犯罪。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上海市《量刑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因义愤而伤害他人的。 本案中,被告人姚尚旺在其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桐路68弄4号402室内,因在

同妻子王晓红进行离婚诉讼、房产分割时与妻子的家人发生争执,遂持菜刀分别将岳父

被害人王金龙(72岁)及其岳父的妹妹王春秀(56岁)的头部砍伤,被害人存在辱骂被 告人的行为。审理查明,被告人姚尚旺的行为符合《量刑指导意见》和上海市《量刑实 施细则》规定情形的第一种,故对被告人姚尚旺采取从宽力度为10%。 三、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计算拟宣告刑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

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上海市《量刑实施细则》,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

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

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

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它

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

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5.当同一行为或情况涉及本细则规定的不同量刑情节时,一般不得重复评价,应选择对

实验内容 被告人从重或者从轻幅度最大的情节适用。

6.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各罪一般不得相互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

外。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要先用罪中量刑情节采取连乘方法调节基准刑,然后再用罪前、

罪后量刑情节采取同向相加、逆向相减方法进行调节。。因此,被告人姚尚旺的拟宣告

刑为:基准刑54个月X(1—5%-10%-10%)X(1-25%)=33.4125个月。

四、根据法律规定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确定宣告刑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

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被告人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如果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际量刑结果未达到减轻处罚程度,可不受本细则规定的量刑调节幅度的限制,在下一量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但对只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的,宣告刑一般不得低于下一量刑幅度的中线,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减轻处罚后的量刑结果低于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可判处法条没有规定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附加刑。

4.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5.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分管副院长可以要求复议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分管副院长审批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从宽幅度可不受细则限制。

实验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根据拟宣告刑确定宣告刑时,一是要确保宣告刑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二是允许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享有上下10%的自由裁量幅度,三是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处被告人合适的刑罚。本案中,被告人姚尚晗被量化计算得到拟宣告刑为33.4125个月合议庭行使了10%的自由裁量权,取整为一年。依照《量刑指导意见》,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而且结合全案的危害结果,将姚尚旺的量刑结果取整为法定最低刑3年。 实验成绩 教师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