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南府发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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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

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南府发〔2009〕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09年6月26日召开的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以下称《暂行办法》),加快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根据南宁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按加大投资、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旧城改造规划和计划,加快危旧房改住房的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力争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我市危旧房改住房的改造任务。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南宁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全面组织协调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具体成员详见南府发〔2009〕7号)。市房改办牵头具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日常管理工作。 三、改造原则

(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并与我市整体旧城改造工作和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作为整体旧城改造和住房保障的一个部分和补充。

(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应执行城市总体规划,优先“成片改造,综合开发”。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且满足改造条件的,鼓励土地使用权单位和房屋产权人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按照“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实施。 四、改造方式

(一)已列入我市成片旧区改建规划范围和项目计划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按照我市现有成片旧区改建方式和工作程序实施,具体按《进一步加快南宁市危旧房改造总体实施方案》(南府办〔2008〕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此类项目的改造管理工作由市建委、市旧改办牵头组织实施。

(二)除前项所述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可采用如下三种方法之一进行改造,项目的改造管理工作由市房改办牵头组织实施。

1.按《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改造。 2.按《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改造。

3.按《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符合国家、自治区集资建房相关政策的,可采取全额集资建房方式进行改造。

五、实施改造过程中的有关实施主体、土地供应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凡未列入我市成片旧区改建规划范围或项目计划并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原则上都可以申请实施改造。

(一)改造实施主体(即建设单位)。为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主体(即建设单位)的法律地位并由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实施主体(即建设单位)必须是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

建设单位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企业或建筑施工企业为代建单位。

(二)改造资金来源。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主要是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即以市场开发为主,单位和个人自筹为辅,多渠道融资,市场化运作。除享受有关规定明确的优惠政策外,不再予以财政资金投入。

(三)土地供应及出让金交纳。以限价住房方式改造涉及改变用地性质的,由建设单位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到市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原划拨土地的性质保持不变,待新建住房上市时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全额集资建房方式改造的,原划拨土地的性质不改变。 (四)改造补偿安置。

1.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主要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经房改住房产权人同意也可实行货币补偿。由建设单位与被改造房改住房产权人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

2.建设单位制订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必须充分征求危旧房改住房产权人意见,公正、公平、公开地做好改造补偿安置工作。

3.改造补偿资金和临时过渡安置费必须先期足额到位,临时过渡周转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要求并及时落实。

4.危旧房改住房的改造补偿安置须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及《暂行办法》执行。

(五)房屋供应。涉及非还建房屋供应的,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顺序供应,由房改部门负责。

(六)权属办证及上市交易。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证条件后,对于还建住房,由房产部门依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被改造房屋产权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于非还建住房,则可以建设单位作为产权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非还建住房向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对象供应时,由建设单位向房改部门提出申请。以限价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方式改造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按《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上市交易。

(七)新建住房面积。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后新建的住房应符合普通住房的要求。以限价住房方式改造的,新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不能超过144平方米;以经济适用住房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可按原房改住房面积建设,也可以适当扩大建筑面积,但面积扩大后不得超过144平方米。非还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以全额集资建房方式改造的,套型建筑面积按原房改住房面积或本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执行。 六、工作程序

按本《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改造方式实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由建设单位负责征求住户改造意见,理清原有房屋及土地权属关系,编制改造工作方案并向房改部门提出改造申请。

(二)房改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核发批准文件,并核准套型面积标准及改造方式。房改部门在核准改造方式前应征询规划、建设部门意见,以保证成片旧区改建规划和项目计划的实施。

(三)发展改革部门收到房改部门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准文件后,对项目予以立项。

(四)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五)房改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指导建设单位开展项目的改造补偿安置工作。城区政府予以协助配合。

(六)对项目建设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项目建设保证金按《暂行办法》规定存入专户管理,使用时由房改部门按改造项目进度审核回拨。

(七)建设部门按规定予以办理工程报建、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等手续。 (八)房改部门负责非还建住房部分房屋供应管理工作。

(九)房产部门和土地部门分别负责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新建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确权办证手续。 七、措施政策

(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可优先列入城建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凡属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按《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危旧房改住房户,予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危旧房改住房户,允许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可将规划研究、总平方案和单体建筑方案一并报规划部门审查、审批,减少审批环节,为项目建设提供“绿色通道”。

(五)城区政府参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全过程动态管理,配合组织项目前期调查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帮助协调解决。

(六)为确保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顺利实施,相关部门应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尽快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出台相关工作措施,简化办事程序。 八、其它要求

(一)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让相关单位和市民准确理解政策和操作程序。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动员工作,为进一步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明确责任,做好协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主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对编制规划、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等各环节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紧紧围绕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目标任务,认真制订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重点、攻难点,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稳步推进。 (三)强化监督,确保落实。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的监察力度,对工作开展过程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办事程序、服务水平等进行全程监督和定期检查,依法保障建设单位、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物价部门要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各环节的收费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全面清理不合理收费行为,为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营造良好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