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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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的资质等级,经批准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管理。

外地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工作的,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十五日内,应当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本地企业经国家或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获得相应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后十五日内,应当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企业备案资料进行建档管理,并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城市绿化规划、设计资质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说明:原建设部新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了相应等级的园林绿化企业可以承接的绿化养护工程范围,因此增加了对绿化养护单位的资质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为全面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档案,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和完善园林绿化市场秩序,特建立园林绿化企业备案制度。参照《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修正)第 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设备安装、装饰、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和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三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需对资质证书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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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管理

第三十六条 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名木是指稀有珍贵,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或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

说明:本条是关于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释义。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原《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古树名木和胸径80厘米以上的大树,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本条明确了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定义。

第三十七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按对应级别分级保护。古树后续资源为三级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说明:本条是关于古树名木保护等级的规定。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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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了古树名木的等级。

第三十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一、二级古树名木经市人民政府或县级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的古树后续资源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和设置标志,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说明:本条是关于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调查、鉴定、确认以及公布的规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原《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古树名木和胸径80厘米以上的大树,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组织鉴定、建立档案和设臵标志,并确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大树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和设臵标志,并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了各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开展调查、鉴定工作的职责,且鉴定成果应当上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对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全国、省、市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分别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广州市1~4批古树名木都是严格按照上位法要求,经市政园林局组织各区园林办调查、鉴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第一批:《关于公布保护广州市古树名木的通知》(穗府办?1985?39号;第二批:《关于公布广州市第二批古树名木的通知》(穗府办?1995?17号);第三批:《关于公布保护广州市第三批古树名木的通知》(穗府办?1999?38号);第四批:《关于公布保护广州市第四批古树名木的通知》(穗府办?2003?14号);第五批:《关于公布广州市第五批古树名木的通知》(穗府?2007?51号))

第三十九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单位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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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需要,制定养护技术规范,并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和诊治服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责任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应权属划分。区、县级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明确养护责任,签订养护责任书,并定期对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实施。养护责任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并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开展养护管理工作。发现树木濒危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养护单位进行抢救和复壮。

说明:本条是关于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责任的规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第九条规定:“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第十条规定:“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复壮”。

第四十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日常养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应每年在城市维护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普查、鉴定、养护、防治白蚁、设立标牌及保护设施、开展科研和培训等。

说明:本条是关于养护管理费用的规定。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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