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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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随着民用航空业的快速发展和民航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航空客运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公众对于民航运输的消费需求不断增强,国内国际民航运输市场融合程度加深。为进一步规范国内国际旅客、行李运输秩序,保护旅客合法权益,在总结近年来旅客运输服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进行统一修订,出台《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是规范航空承运人旅客运输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分别于1996年和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国民航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民航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民航运输行业得到快速发展,2018年全行业完成旅客运输量6.1亿人次,民航成为社会大众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民航真情服务工作要求的贯彻,保护消费者力度的加强,民航高质量发展的落实,以及无纸化客票、自助值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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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票价、代码共享、超售业务、低成本航空运营等一系列新的航空运输模式推广应用,使得航空客运市场出现各种新的变化。为适应民航运输实践发展,顺应新时代、规范新现象、解决新问题,统一对《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进行有机整合和系统修改是我国民航运输市场法制体系建设和民航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此次修订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以“真情服务”为工作要求,以规范旅客运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切入点,加强航空旅客运输服务管理,切实提升民航服务质量。修订遵循如下原则:

(一)简政放权,发挥市场机制决定作用。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号召各级政府实现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作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已经成为现代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上述政策环境变化要求重新审视现行规章的各项规定,把监管的重点集中于承运人与消费者关系的处理,把承运人能够自行处理的问题放权于市场,发挥承运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尊重企业合法的自主经营权。

(二)依法行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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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2015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内容、程序等方面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此次修改充分借鉴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精神,完善了保护旅客知情权、选择权的条款。

(三)与时俱进,适应民航运输新发展。

互联网+的发展,深刻改变了民航运输服务的流程与标准,电子客票、无纸化乘机、航班超售、诚信管理等新模式、新现象不断涌现,《规定》对民航新的业务形式也进行了规范。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开放程度的加深,使得国内、国际航空运输联系进一步加强,对国内国际运输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要求。同时,外国航空承运人、港澳台地区航空承运人在我国境内的运输行为必须满足本规定的要求,才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真情服务,构筑民航服务质量品牌。

2015年民航局党组提出“真情服务”的要求,号召民航业切实提高航空服务质量,用真情打造民航服务品牌,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享受更便捷、更顺畅的民航运输服务。《规定》中客票销售、客票变更与退票、乘机、行李运输、超售、旅客投诉和举报等业务环节的规定上充分体现了“真情服务”的精神。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 规章名称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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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规章名称分别为《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此次修订统一名称为《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一方面是要体现国内国际运输管理统一性、一体化的新变化,另一方面是更加凸显对公共航空运输服务加强监管的修订初衷。

(二) 章节结构的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是以1996年《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和1997年《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为基础,结合民航发展实际,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要求进行修改。

与现行规章相比,《规定》的总章节减少了两章,从原十三章减少到目前的十一章,规章结构也发生较大调整:将现行规章中的定座、客票遗失、团体旅客和旅客服务等四章内容删除,将客票、票价、购票等票务方面的内容进行合并、精简,完善内容后形成修订后的第二章客票销售,并新增航班超售、旅客投诉与举报、信息报告、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五章,此外,定义从现行第一章总则调整至修订后第十一章附则。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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