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高起专)练习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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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宣告死亡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应具备以下的条

件: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指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普通期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

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如能证明失踪人不可能生还的,不受两年的期限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4)法院的受理与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寻找

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4、法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法人只能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成立法人,必须有与法人的宗旨、性质、活动范围相适应的,

并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最低限制的由法人独立支配的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应符合法律关于法人名称的规定,法人的组织机构须能保证形成法人的团体意

志,法人的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空间。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要能以自己的名义,能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不

能成为法人。

5、简述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答: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则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对

欠缺有效条件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二者都属于不合法的民事行为,但是二者是有区别的: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有关主体依法行使撤销权之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无效的。

(2)可撤销民事行为可因撤销权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而成为确定有效的法律行为;而无效民事行为由于其本质是违法的,它自成

立时起就是确定无效的,也不可能因为当事人的协商约定而改变其无效的结果。

6、简述代理的法律特征。

答: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

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代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民事法律行为,并承受法律后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法律特征有: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7、简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答:(1) 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形成权。

(2) 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以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起诉权也不消灭。而是债务人享有抗辩权。而除斥期间

届满后,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

(3) 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和

延长的规定。

8、简述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答:(1)发生的事由不同。中止的法定事由是主观意志所不能决定的事实;中断的法定事由则可为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左右。

(2)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只能发生在届满前的最后6个月内;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

(3)法律效果不同。中止导致诉讼时效暂时停止,待法定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而中断则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

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9、简述自然人住所的意义。

答: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住所的法律意义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3)确定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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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10、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类型。 答:(1)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

(2)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 (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 (4)射幸行为类型。

(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的行为类型。 (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 (7)违反公正竞争的行为类型。 (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 (10)暴利行为类型。

。五、论述

1、试论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答:(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首要原则。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三个方面:1.要求人们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主观心理上应持公平的态度,即“于利

益不自取过多,而与人过少;于损害也不自取过少,而与人过多”,在民事活动中应机会均等、互利互惠,不能利用自己的某种优越地位以强凌弱、欺行霸市,或者乘人之危、巧取豪夺,获得不公平利益;2.要求民事交往特别是财产交往遵循价值规律,等价有偿,反对暴利;3.要求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法院在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也应循着公平的精神作出判决,以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4)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将道德法律化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非常丰富,也非常模糊。如前所述,从目的上看,诚

实信用原则在于反对一切不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诚实信用原则也从正面对人的行为提出了要求,那就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善意”、“诚实”、“信用”。善意要求民事主体内心纯洁,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主观上不能有损人利己的心理,并且要以应有的注意程度防止损害他人利益。诚实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实事求是,对他人以诚相待,不得为欺诈行为。信用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恪守诺言,严格履行自己承诺的义务。

(5)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合称。所谓公共秩序,是指国家和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包括法律秩序以及隐藏在法律秩序背后的根本原则与根本理念。所谓善良风俗,是指特定国家和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的伦常道德。由于任何立法者都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逐一地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因而通过规定公序良俗这样的一般条款,以弥补禁止性规定的不足。其目的在于,一旦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决该行为无效,以求判决的社会公正性。

2、试分析法人的本质。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关于法人的本质,主要有拟制说、

否认说和实在说三种学说。

拟制说源于欧洲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后为德国学者萨维尼所倡导。该说认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本以自然人为限,团体不能为权利义务主体,法人之所以为民事主体,全因法律所拟制,法人亦即系由法律拟制之人。

否认说认为,在人类社会中除个人及财产外,无法人的实体存在,即不承认有团体性的法律人格。该说又分为:(1)目的财产说;(2)受益人主体说;(3)管理人主体说。

实在说认为,法人是客观存在的独立实体,既不是法律上的虚构,也不是没有团体的意志和利益,该说又分为:(1)有机体说;(2)组织体说。

3、试论述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民事行为如不具备有效条件,即应归于无效。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些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可因其有效条件事

后得以补正而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而在其有效条件未得补正之前,该行为是否有效尚未确定,故被称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须经有关第三人承认而为有效的民事行为,具体包括:

(1)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

这种行为事后经法定代理人承认,可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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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指没有处分权而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事后经权利人承认,可为有效。 (3)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

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

(4)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债务人将所承担的债务转由他人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能有效。如果债务人转

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但事后得到债权人的承认,则债务转移行为有效。

六、案例分析

1、甲住A地,常来往A、B两地经商,自1992年8月5日起离开其在A地的住所,音讯断绝,生死不明。甲有妻子乙及11岁的儿子丙。邻居丁在此期间对乙、丙两人时常照顾,给了他们很多帮助。至1997年5月8日,丁请求乙与其结婚,并收养丙,要求乙对甲申请死亡宣告。 问:

(1)乙、丙、丁三人中哪些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

(2)法院宣告死亡时,应该通过什么程序确认甲死亡及死亡的时间?

(3)假设甲失踪后,居住在B地,1998年10月13日,甲已在A地被宣告死亡,但向戊购买楼房5座,而后楼房价格上涨,戊能

否以甲已被宣告死亡而无权利能力为由,而否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4)假设甲于死亡宣告后返回A地,发现乙与丁已经结婚,丙已由丁收养,此时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如果其后丁又不幸去世,

则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会不会发生什么变化? 1、答:

(1)乙、丙、丁三人之中只有乙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因为:《民法通则》对宣告死亡条件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其宣告死亡。其中,丁不是甲的利害关系人;丙虽然是,但是其是未成年人,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无权申请。因此,只有乙有权申请。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院在接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时,应当对外发布公告,公告期为1年,如果公告期满后甲仍未出现,

或仍未有甲的下落,法院可推定甲已死亡。死亡的时间由判决确定,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3)戊不能以甲已经被宣告死亡为由,否认甲的权利能力而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受死亡宣告的公民,事实上果然死亡的,

其权利能力归于消灭。实际上尚生存的,其权利能力仍然存在,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都不受影响。

(4)甲与乙的婚姻关系、甲与丙的父子关系都应当消灭,而丁与乙的婚姻关系、丁与丙的父子关系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若丁以后

又去世,甲、乙原有的婚姻关系亦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婚姻关系,需办理复婚手续。甲与丙的父子关系经丙同意后可以恢复。 2、某省一农妇徐某(62岁)一直用一青花瓷碗作喂鸡食盘,一日,一陌生男子路过徐某家院门,正见徐某用此碗喂鸡,遂向徐某提出愿以人民币50元购买此碗。徐某不解,陌生人自称姓李,来自北京,喜欢收集古玩。李某称此碗有一定得研究价值,遂愿意购买。徐某于是将碗卖给了李某,并称家中还有一些古旧器皿。李某称第二天还会再来。当晚,徐某的儿子从县城回来,听其母一说此事,大呼上当,告知其母古玩是很值钱的,不该仅以50元卖出。第二天李某再次来到徐某家时,徐某提出要李某退回青花瓷碗,李某称自己先已经向徐某说明此碗是古玩,并未欺骗徐某,坚决不退。二人之间发生纠纷。徐某的儿子作为徐某的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买卖行为。经调查该青花瓷碗属于清代珍品,价值5000余元。 问:本案涉及何种法律行为?徐某的主张法院应否支持?为什么?

答:本案涉及的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李某利用徐某对古玩知识的不了解,以50元的低价购买了价值5000元的清代瓷碗,属于显

失公平的行为。徐某有权要求法院撤销此行为,法院应当支持徐某的主张。

3、甲、乙二人是同学。甲在读书期间又取得了去美国某大学留学的资格,乙拿出3000元,委托甲在国外购买相关的专业书籍,甲满口答应。到了美国后,甲因为学习任务繁重,再加上对当地环境比较生疏,就托其在美国认识的丙代为购买并将钱交给了丙。过了一段时间,甲想丙可能已经把书籍买好,就与丙联系,但没有成功。后来甲又多次与丙联系,都没有找到其人。乙得知这一消息后要求甲赔偿损失,甲却以自己也是受了丙的欺骗为由,拒绝赔偿乙的损失,称乙应向丁要求赔偿。 问:

(1)乙与丙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2)乙应当向谁要求赔偿损失? 答:

(1)本案所涉及的是复代理问题。丙是基于代理人甲的复代理行为而产生的复代理人,乙与丙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复代理关系。 (2)在本案中,因为甲的转委托不当,在选任复代理人时没有本着代理人的利益尽到必要的勤勉和谨慎的义务,因此甲应当承担乙的损失,所以乙应当向甲要求赔偿损失。 一、单项选择题

1、在我国,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仅指( A)。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B 民事普通法C 民事单行法D 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2、下列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是(D )。

A 公司内部的工作隶属关系B 国家与纳税人的税收关系C 工厂排污超标收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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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国家机关购买工作用品的买卖关系

3、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 D)。 A 等价有偿原则B 诚实信用原则C 平等原则D 公平原则 4、下列选项正确的有(D )。

A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B 胎儿不享有人格权,不享有民事权利

C 胎儿不享有财产权,财产权也不是民事权利D 胎儿享有继承权,不是基于权利,而是基于法律对胎儿的特殊保护 5、李某因病死亡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

A 李某死亡后,在其财产未分割前,其对财产仍享有所有权B 李某死亡后,仍享有名誉权 C 李某死亡后,仍享有隐私权D 李某死亡后,不再享有民事权利 6、认定公民的出生时间,其证明依据的效力从高到低的顺序为( C)。 A 其他相关证明、医院证明、户籍证明B 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户籍证明 C 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它相关证明D 医院证明、户籍证明、其它相关证明

7、甲村村民李某,将其户口从甲村迁出,欲落到乙村,尚未落到乙村,就前往江苏打工。在江苏打工9个月,因工伤事故受伤,被

送往上海某大医院治疗已达2年。李某在法律上的住所是(A )。 A 甲村B 乙村C 江苏D 上海

8、下列关于父母是子女的当然法定监护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D)。

A 父母成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基于户口这一法律事实B 父母可以通过协议排除另一方监护人 C 父母离婚,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再是监护人D 父母可以将监护责任依法转移给他人 9、被宣告死亡的甲重新出现后,原由其哥继承的两间房屋已经转卖给了乙。对甲的两间房屋(D )。 A 甲无权要求返还房屋或价款B 甲有权要求其哥返还房屋或给予补偿

C 应该返还甲两间房屋,甲哥退款给乙D 乙取得房屋所有权,甲哥将房款返还甲。

10、甲失踪后,其妻乙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但甲仍在某边境小镇生活,其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D )。 A 无效 B 经法院认可后有效C 经公证后有效D 应当有效

11、吴某离家出走,数年没有音信,被法院宣告死亡,吴妻遂改嫁于李某。李某于2000年死亡,2001年,吴某重新回到家中。吴妻

向法院申请撤销吴某死亡宣告,撤销后吴某与吴妻的婚姻关系如何?(B ) A 自行恢复B 并未自行恢复C 视为自行恢复D 经吴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12、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

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B )

A 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B 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 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D 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13、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C)。 A 指导功能B 补充功能C 惩罚功能D 约束功能 14、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D )。

A 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 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经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C 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 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订立合同的权利

15、甲知道其新房屋南面临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予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

例中,甲违反了哪项民法的基本原则?(D ) A 平等原则B 自愿原则C 公平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

16、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

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加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

A 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B 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 C 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D 王东和张西出具的字据无效

17、甲、乙、丙三人按5:3:2的比例投资,合伙经营副食品店。第二年发生亏损,欠下债务10万元。后因意见分歧,丙于第三年

2月退出合伙,当时,按甲、乙二人的意见,丙暂按1万元分担债务。但由于甲、乙清偿能力不足,债权人丁遂向丙行使请求权,那么,丙(B )。

A 可以退伙为由,拒绝承担债务B 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C 只承担2万元的债务D 只承担1万元的债务

18、思维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在郑州,在沈阳、北京、广州均设有办事处,该公司的住所为(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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