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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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估价提取的折旧也没有再改变。(3)会计上,折旧年限是企业自主确定的,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税务上,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O年,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电子设备、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家具、工具等为5年,经税务机关批准,证券公司的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最短为两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最短为3年。如果企业确定的折旧年限与税法的规定不同,即会产生计提的折旧费用与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差异。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上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实际经济利益而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认不可随意更改。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的成本或者损益费用。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在税务处理上,一般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准予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最短年限一般为:房屋、建筑物,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使用加速折旧法。

差异的表现:(1)通过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的看出对折旧方法的选择上,税法有明确的规定,而会计处理上具有较为灵活的能动性。(2)如果税法不对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明确限定的话,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由于前期折旧额大,后期折旧额小,就递延了一部分的所得税款,相当于从国家那里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3)由于税法的明确规定,所以企业一般必须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但是,企业财务制度虽然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了分类规定,但仍有一定的弹性。对没有明确规定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可尽量选择较短的年限,以尽快将固定资产折旧提完,这样就递延了税款。这样就节约的纳税成本。

(三)固定资产的后续改良支出上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如下:(一)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会计处理上对于不能满足以上条件的,均作为当期费用处理,一般情况下,日常维护费用、大修理费用等,通常不符合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固定资产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装修费用等,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已经足额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做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的

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的,可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足额计提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期间平均摊销。并且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视为改良支出: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则20%以上;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经济寿命延长2年以上的;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差异的表现:从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来看,不难看出:第一、两者对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要求予以资本化的条件不同。会计上的规定比较模糊,而税务上的规定则具体而明确。因此,对会计上部分计入当期费用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条件时,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第二、要求资本化的金额不同。会计上,当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和其原账面价值总额大于修理后的固定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时,要求予以资本化的金额不得超过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与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税务上,则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全部予以资本化。因此,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可能造成固定资产原值的差异,从而造成账面计提的折旧与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的差异。第三、要求计提折旧或者进行摊销的期限不同。会计上,要求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税务上,对于将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要求按照固定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对于作为递延费用的,要求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因此,在固定资产已经提足折旧,或者两次装修期短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时,也会产生账面计提的折旧与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的差异。

(四) 固定资产处置的差异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

在会计处理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两个条件: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虽然其中对于相关税费没有解释,但是按照实际中的情况应当包括企业在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缴纳的流转税、固定资产的清理费用等。企业在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残料收入、责任人以及保险公司的赔款等需并入收入或者冲减相关税费。

在税务处理上,所得税法上是从两个方面进行明确的。其一是销售与视同销售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构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固定资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视同销售方面,新旧税制的变动是比较大的。原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或外购的非现金资产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等时都必须视同销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这三种情况均不再视同销售。其二,在成本、费用和损失等的

扣除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八条、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七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在处置固定资产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成本、费用、损失、税金等是允许扣除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损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差异的表现: 比较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两者的差异。其一,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会计上是按照处置收入确认的,而所得税则是按照销售确认收入或者按照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而按照税法的原则,销售收入以及视同销售的收入确认都必须按照市场价值或者公允价值进行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则进一步明确:“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其二,成本、费用、损失扣除方面的差异。会计上的扣除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并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扣除。而在所得税方面,必须遵循税法的规定,其中固定资产的成本是其计税基础,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都是按照税法口径计算确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因而,虽然会计与税法所规定的扣除项目基本相似,但是内容和实质却存在较大的差别。其三,在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正常的损失,税收处理上按照会计准则进行,因而会计与税收间不存在差异。但是对于固定资产非正常的报废和损失的处理,税法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目前可以依照执行的规定就是《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企业发生固定资产损失的,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损失,逾期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同时,根据第13号令的规定,固定资产发生损害时的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如果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 (五)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特殊差异

1.、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发生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税法规定企业的资产减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这对于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必然产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

例如,某企业2008年末新增一生产设备,原价值为10万元,预计无残值,会计和税法上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10年。2009年末该项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经过测试,其可回收金额为6万元。按照会计准则,该项设备2009年末应计提减值准备3万元,计提减值准备后该项设备的账面价值为6万元;而

按税法的要求,该项设备的计税基础为9万元,这必然形成3万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将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

会计和税法之间在资产减值上存在差异 ,会计上,要求企业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检查,对于预计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其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将计提的减值准备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税务上,不允许将计提的减值准备在税前扣除。另外,由于会计上将减值准备作为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的调整项目,因此,还会产生计提的账面折旧费用与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差异。

2、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产生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付款额现值两者中比较低着作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入账。而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不同,导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但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因其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在取得资产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又不影响应纳所得额,如果确认相应的所得税影响,则直接结果是减记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所以不用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此外,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同,也会使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产生差异。 3、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处理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借款费用作为资本化处理的资产仅限于固定资产,涉及资本化处理的借款费用仅限于专门借款费用;同时对资本化处理的金额有严格的限制,仅限于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期间,并规定有专门的限制条件或标准:(1)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必须达到三个条件,一是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包括支付的现金资产、转移了非货币性资产或承担了带息债务;二是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即企业已经发生了因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的利息、折旧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损益等机卡费用;三是为了是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企业专门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可以作为资本化处理的资产。(2)借款费用中的利息、折旧、溢价摊销应予资本化的金额,必须与所购建的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相联系,在有多笔专门借款的情况下,计算资本化金额的比率也应该是个笔专门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3)固定资产在建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暂时中断的,中断期间的借款费用是否继续予以资本化,需要区分是正常中断还是非正常中断。如果是正常中断,不论中间中断时间多长,中断期间的借款费用需要继续予以资本化;如果属于非正常中断的,并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则中断期间的借款费用应该暂时停止资本化,而将它转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购建活动重新开始再恢复资本化;如果连续中断未超过3个月,暂停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需要暂停资本化,而是继续予以资本化。(4)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停止。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是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税法与会计相比对借款费用的差异是:(1)借款费用涉及资本化的资产不同。会计处理规定只限固定资产,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明确规定,既包括固定资产,又包括无形资产。(2)专门借款费用发生的利息、折旧、溢价摊销予以资本化的金额不同。会计准则规定要求与所购建的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