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警民关系”之我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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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警民关系”之我见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平安和谐、公平正义、优质服务水平的期待更加强烈,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标准。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不断出现,为了维护稳定,公安机关经常处在社会矛盾的最前沿,执法活动出现任何一点偏差或失误,都容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损害警民关系,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警民关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分析并消除影响警民关系的不利因素,对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促进公安工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警民关系的内涵

在我国公安院校的教科书中,没有对警民关系的内涵作出明确的界定。根据公安工作实践,笔者认为警民关系是人民公安机关在长期的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教育群众,服务群众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同人民群众的人际关系。这种人际关系至少应涵盖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警民关系从法律上看是一种协作关系。我国宪法赋予公安机关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神圣职责,同时,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公民有作证的权利和义务,隐匿罪证和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民有义务同公安机关搞好协作,有义务参与到维护社会治安的行列中去,这种协作关系已经在长期的公安工作实践中充分运用。无论是抗日战争的锄奸运动,建国初期的肃反、镇反运动,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惩治犯罪、维护治安,都是在警民良好的协作关系中取得了公安工作的伟大历史成就。 (二)警民关系从趋势上看是一种必然性的关系。犯罪是社会消极现象的综合反映,只要国家存在,犯罪就难以消灭。同样,只要犯罪存在,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协作关系必将客观地长期存在,而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为犯罪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控制犯罪的最终受益者是人民群众,有效维护人民社会治安秩序是人民群众的自觉要求,是人心所向。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民生活质量逐步提高,

群众迫切要求提供安全保障的呼声尤为强烈。因此,从根本上看,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是职责所在,人民群众参与、支持社会治安工作则是愿望所在,两者目标一致。

(三)警民关系从内容上看是“公仆”与“主人”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由人民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所决定的,是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这一职责决定了人民警察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并在实践这一宗旨中树立公仆意识,在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时,从根本上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意志,在人民群众中确立人民公仆的高大形象。

二、当前警民关系不和谐的主要表现

警民关系作为和谐社会中重要的人际关系,当前确实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滑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群众对公安机关及民警的信任感下降。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几百元甚至几千元的被盗案件,特别是自行车或摩托车被盗等侵财型案件,群众不愿意报案,原因是公安机关破案率太低;一些地方的群众见到了违法犯罪或是自身遭受不法分子的侵袭后,不是主动向公安机关控告、检举,而是积极向社会上的“黑老大”寻求“摆平”,或直接与不法分子“私了”;公安机关在侦察破案过程中,有的群众有情不报,见了民警就关门,拒绝向公安机关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二)群众参与治安的积极性不高。近年来,公民\社会治安、人人有责\的观念逐渐淡化,认为维护社会治安是警察的事,与己无关。对街头暴力,观望者、回避者增多,挺身而出、见义勇为者减少。在警察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工作中,也是观望的多,挺身而出援助的少。

(三)群众对警察的非议责难增多。人们在街谈巷议中,对警察带有反感情绪,把“烂眼”作为警察的代名字。对少数警察的不良行为以偏盖全,无限夸大。警察在办案时围攻、谩骂、被袭的时有发生。民警在执法中一旦与群众个体发生冲突,围观者往往不分青红皂白指责民警。特别是当前刑事案件的高发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群众就片面地指责公安机关工作不利、方法不当,把这都归咎于警察的无能。

三、当前造成警民关系不和谐的主要因素

笔者认为,存在上述现象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警民关系。侦查破案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能,也是人民群众评价人民警察的主要方面。然而,目前公安机关破案率普遍不高,破案率与社会治安状况、人民群众的期望有较大差距。此外,执法不公、不严现象仍然存在。当前公安基层单位出于各种原因,对违法行为采取以罚代拘、以罚代教、以罚代刑的现象仍然存在。三是个别民警违法乱纪,在执法过程中大办“金钱案”、“关系案”,以权谋私,致使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下降。

(二)自由裁量过大和专项行动过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民关系。由于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自由裁量过大,执法标准不仅在全省不统一,在同一市县也不统一。对同一违法行为,往往做出不同的裁决,导致了群众对警察执法的误解。公安机关内部专项整治行动过多,导致了执法的时紧时松。如对那些可拘可不拘、可罚可不罚的案件,在专项行动期间往往依法进行“上限”处罚,行动过后又降低标准,使群众认为公安机关“法随令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民关系。

(三)片面夸大“让群众满意”的服务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警民关系。“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人民警察的立身之本,体现了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根本要求。只有严格执法,把公安业务纳入法制轨道,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只有热情服务,把群众的需要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才能使严格执法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上,让人民满意。但是我们部分公安机关甚至社会媒体片面夸大了“让群众满意”的服务职能,把公安机关变成了服务机关,结果由于公安机关的性质决定和自身各种因素的制约,公安机关的服务不可能让群众十分满意,加上个别地区发案率高,治安不好,群众对公安机关和民警就会双重失望!

(四)警力难以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恶化了警民关系。由于警力缺乏,民警在履行日常繁重的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和职能后,对群众的救助就显得力不从心,有时甚至感到厌倦和反感,使警民关系显得紧张。此外,有些地方的党政部门往

往不计后果,动辄越权行政滥用警力,使民警作出与自身职责毫不相干的事,诸如计划生育、惩地拆迁等,把民警推向各种社会矛盾的旋涡,伤害了部分群众的感情。

(五)舆论导向的偏离,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警民关系。时下一些新闻媒体和网络为了追求所谓的“新闻效应”,不惜笔墨以危言耸听的文字对警务工作的负面事件进行恶性妙作,此举使群众感受较深的是干警违法违纪现象,却忽视了绝大多数民警任劳任怨,为社会安宁流血牺牲的现实,造成部分群众对警察的认识存有偏差。

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基本思路

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公安机关所面临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既要发扬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又要抛弃“密切警民关系只不过是为群众做点好事”等一切已过时的不利于警民关系健康发展的陈规陋习和片面做法,把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涉及到公安机关的各个方面,乃至每项工作的各个环节。为此,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执法,强化管理,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前提。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公安工作的永恒主题,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必然要求。维护公平正义的首要表现就是严格执法,强化管理。因为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如果治安不好,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人们群众就不会相信公安机关,依靠群众就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维护社会治安的主力军作用。首先要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收集各类不安定因素和苗头,及时加强妥善处置,切实预防各类群体性和突发性的事件发生,保障社会政治和治安稳定,为群众提供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二要强化治安管理,及时查处各类治安案件,努力遏制黄赌毒娼等社会丑恶现象,保护人们群众身心健康,以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增强群众的安全感。三要努力提高公安机关的侦察破案水平,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挽回损失。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的看家本领,特别在当前社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更要快侦快破严重危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大要案件,尤其对欺压群众的地痞和流氓恶势力要坚决铲除,使公安机关真正成为群众撑腰、伸张正义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