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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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最高不超过15亩。

②本标准适用3000只鸭存栏及以上规模,表中生产规模以年存栏鸭数计。

③附属设施用地中管理用房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区最多可申请附属设施用地规模的20%以内。

1.3.6北京市鸡场用地标准见表1.3.6

表1.3.6鸡场用地标准

位:只、m/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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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均用地面积 种类 存栏规模 生产设施 5000-9999 10000-24999 25000-49999 肉鸡 50000-74999 75000-99999 100000-124999 125000以上 3000-9999 10000-19999 20000-29999 蛋鸡 30000-39999 40000-49999 50000-99999 100000以上 0.402 0.387 0.372 0.335 0.317 0.298 0.279 0.383 0.372 0.335 0.317 0.307 0.298 0.279 附属设施 0.03 0.029 0.028 0.025 0.023 0.022 0.021 0.028 0.028 0.025 0.023 0.023 0.022 0.021 合计 0.432 0.416 0.4 0.36 0.34 0.32 0.3 0.411 0.4 0.36 0.34 0.33 0.32 0.3 注:①表中生产设施用地标准值为用地控制的下限值,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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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用地为用地控制的上限值;一个项目内,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4%以内,最高不超过15亩。

②本标准适用于肉鸡场规模为存栏(单批饲养能力)5000只以上,蛋鸡场规模为笼位3000只以上。

③肉鸡的饲养方式为平养或笼养,蛋鸡的饲养方式为笼养。 ④附属设施用地中管理用房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区最多可申请附属设施用地规模的20%以内。

1.3.7北京市鸽场用地标准见表1.3.7

表1.3.7鸽场用地标准

单位:对、羽、m/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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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规模 羽均用地面积 种鸽 年产肉鸽 生产设施 附属设施 合计 5000 10000 15000 20000 75000 150000 225000 300000 0.659 0.615 0.600 0.590 0.044 0.043 0.042 0.041 0.703 0.658 0.642 0.631 注:①表中生产设施用地标准值为用地控制的下限值,附属设施用地为用地控制的上限值;一个项目内,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最高不超过15亩。

②本标准适用于种鸽规模5000对以上、年产肉鸽75000羽以上。 ③附属设施用地中管理用房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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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可申请附属设施用地规模的20%以内。

2.水产养殖设施 2.1基本术语

2.1.1 标准化养殖池塘,是指连片总面积在30亩以上,符合相关规范对养殖场资质条件、环境条件、基本建设内容、养殖设施、养殖技术、管理及人员配备等要求的规模化水产养殖场。

2.1.2 循环温室养殖大棚,是指养殖水面在10亩以上,跨度为9-12米,池塘上方采用管棚覆盖的规模化水产养殖场。

2.1.3 工厂化养殖车间,是指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养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采用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技术并配备养殖设施、水处理设备和其他辅助系统,开展水产养殖生产的规模化水产养殖场。

2.1.4 水产苗种场,是指拥有固定场所、相应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以原种或良种为亲本,引进、培育并生产供应亲本、后备亲本和良种及原种子一代苗种,提供科研、繁育优质苗种为主的养殖场。

2.2 基本规定

2.2.1 水产养殖设施用地按照标准化养殖池塘、循环温室养殖大棚、工厂化养殖车间和水产苗种场四个种类,分别制定标准。

2.2.2 水产养殖设施用地一般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2.2.3 生产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养殖水面用地(包括人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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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或天然形成的专门用于水产养殖的坑塘水面、池塘、孵化环道等,用于进排水的沟渠、环河,用于水处理的湿地、生物包、净水设备等占用的地面或水面等)和其他用地(包括场地内池埂、绿化和用于与他人土地隔离的用地等)。

2.2.4 附属设施用地,指水产养殖所必需的检验检疫、疫病防控、管理用房、饲料仓库及道路用地等,包括:“一房”(管理用房)、“两库”(饲料仓库和药品仓库,存放农资、饲料、渔业农具等必要的场所用地)、“三室”(档案室、标本室和实验室主要指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疫病防控的场所)、以及养殖场内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2.2.5在同一个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内,同时有2种及以上养殖场类型的,其附属设施用地的控制按其中建设规模最大养殖场类型执行。

2.2.6 本标准不做养殖品种与类别的区分。 2.3用地标准

北京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用地标准见表2.3.1

表2.3.1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用地标准

单位:亩、m/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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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及规模 标准化养殖池塘(≥30亩) 循环温室养殖大棚(≥10亩) 水产苗种场(≥10亩) 工厂化养殖车间(≥3000m2) 生产设施 653.40 640.00 640.00 633.40 附属设施 13.30 26.70 26.70 33.30 合计 666.7 666.7 666.7 666.7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