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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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北京市设施农业用地导则(试行)

一、总则

1.本导则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01010-2007)、北京市《地类认定规范》(DB11/T1108-2014)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导则适用于北京市设施农业建设有关用地的规模控制,有关设施用地规模不应大于本标准给出的限值。

3.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处理好生态环境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和耕地保护的关系。

4.支持设施农业合理的用地需求,支持改善生产条件的农业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的发展。

5.引导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资源,防止大拆大建,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尽可能不建或少建硬化设施。

6.本导则所列出的用地限值是单项设施建设所需的用地标准。在满足各项设施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以保护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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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理规划和建设附属设施,附属设施中的管理用房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区可申请附属设施用地规模的20%以内;同时,附属设施中的管理用房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8.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本用地导则将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二、养殖业设施用地标准 1.畜禽养殖设施 1.1 基本术语

1.1.1 奶牛场,指采用栓系式或散栏式饲养奶牛的规模化养殖场。

1.1.2 肉牛场,指规模化养殖的肉牛场,包括种牛场和商品牛场。

1.1.3 猪场,指规模化、连续均衡或自繁自养式生产的生猪养殖场,包括种猪场和商品猪场。

1.1.4 羊场,指全舍饲生产、规模化养殖的羊场,包括种羊场和商品羊场。

1.1.5 鸭场,指采用笼养、平养等饲养方式的规模化养鸭场,包括种鸭场、蛋鸭场和商品肉鸭场。

1.1.6 鸡场,指笼养、平养的规模化养鸡场,包括种鸡场和商品鸡场。

1.1.7 鸽场,指进行规模化鸽子养殖的养殖场。

1.1.8 畜禽养殖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有机物处置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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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畜禽养殖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辅助畜禽养殖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防控、办公等设施用地;存放农资、饲料、农机农具等必要的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1.2 基本规定

1.2.1 畜禽养殖设施按照奶牛场、肉牛场、猪场、羊场、鸭场、鸡场和鸽场七个种类,分别制定用地标准。对于其他畜禽种类,本着相近原则参照上述七个种类的用地标准执行。

1.2.2 畜禽养殖用地一般包括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 1.2.3 奶牛场生产设施用地,包括不同类型牛舍、运动场、人工授精室、挤奶厅、贮奶间、青贮窖、有机物处置、绿化隔离带(墙)等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生鲜乳质量安全检验室、兽医室、消毒通道、管理用房、草饲料库、畜牧机械用房(奶罐车、TMR给料车等)、水电暖等用地。

1.2.4 肉牛场生产设施用地,包括不同类型牛舍、运动场、人工授精室、青贮窖、有机物处置、绿化隔离带(墙)等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兽医室、消毒通道、管理用房、草饲料库、畜牧机械用房、水电暖等用地。

1.2.5 猪场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各类猪舍、有机物处置、绿化隔离带(墙)等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兽医室、消毒通道、管理用房、草饲料库、畜牧机械用房、水电暖等用地。

1.2.6 羊场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各类羊舍、运动场、人工授精室、有机物处置、绿化隔离带(墙)等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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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兽医室、消毒通道、管理用房、草饲料库、畜牧机械用房、水电暖等用地。

1.2.7 鸭场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各类鸭舍、运动场、垫料库、蛋库、孵化车间、有机物处置、绿化隔离带(墙)等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兽医室、消毒通道、管理用房、饲料库房、畜牧机械用房、水电暖等用地。

1.2.8 鸡场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各类鸡舍、垫料库、蛋库、孵化车间、有机物处置、绿化隔离带(墙)等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兽医室、消毒通道、管理用房、饲料库房、畜牧机械用房、水电暖等用地。

1.2.9 鸽场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各类鸽舍、蛋库、孵化设施、有机物处置、绿化隔离带(墙)等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兽医室、消毒通道、管理用房、饲料库房、畜牧机械用房、水电暖等用地。

1.3 用地标准

1.3.1 北京市奶牛场用地标准见表1.3.1

表1.3.1 奶牛场用地标准

单位:头,m2/头

头均用地规模 年存栏规模 200-499 500-999 1000-1999 2000以上 生产设施 84.05 82.44 80.15 77.51 附属设施 9.33 9.15 8.90 8.61 合计 93.38 91.59 89.05 86.12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