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标准24页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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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防火与疏散

第4.0.1条综合医院的防火设计除应遵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第4.0.2条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当为三级时,不应超过三层。 第4.0.3条防火分区

一、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二、防火分区的面积除按建筑耐火等级和建筑物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防火再分隔;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三、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4.0.4条楼梯、电梯

一、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 二、病房楼的疏散楼梯间,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式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烟楼梯间。

三、每层电梯间应设前室,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第4.0.5条安全出口

一、在一般情况下,每个护理单元应有二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二、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如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第4.0.6条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图标;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事故照明。 第4.0.7条供氧房宜布置在主体建筑的墙外;并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第五章建筑设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1.1条设备管线的总平面设计,应统一规划,全面考虑,合理安排层次、走向、坡度等,并应力求适应维修和改、扩建的需要。

第5.1.2条明设管道应排列整齐,并应根据不同用途以不同颜色分别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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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给水排水和污水消毒处理 第5.2.1条医院给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规定。

第5.2.2条生活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第5.2.3条下列用房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一、诊查室、诊断室、产房、手术室、检验科、医生办公室、护士室、治疗室、配方室、无菌室;

二、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

第5.2.4条中心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外科、口腔科的洗涤池和污洗池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第5.2.5条穿越各类无菌室的管道应护封,不得明设。 第5.2.6条洗婴池的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

第5.2.7条X线片洗片池的漂洗池,应持续从池底进水,池面溢水。 第5.2.8条热水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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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9条医院污水必须按照《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第5.2.10条核医学科污水的排放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的要求。在地面上未经处理的污水管道,应有防漏和防护措施。器皿洗涤和病人生活污水,应经过衰变等处理。 第三节采暖和空调 第5.3.11条针炙科诊查室、产房区、婴儿室、灼伤病房、血液病房、手术部、X线诊断室和治疗室、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等用房,均应采用“早期采暖”。

第5.3.2条室内采暖计算温度推荐值可参照表5.3.3的规定。

第5.3.3条用散热器采暖的,应采用热水作为介质,不应采用蒸气。散热器应便于清扫。

第5.3.4条手术室、术后监护室、产房、监护病房、灼伤病房、血液透析室,以及高精度医疗装备用房等,宜采用空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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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5条下列用房在采用空调时,应符合相关净化要求:

一、抢救室、观察室、病房、专科病房和一般手术室的新风及回风,均应经初、中效过滤器处理;

二、血液病房、无菌手术室、无菌室和细菌培养室的新风及回风,均应经初效、中效过滤器处理;

三、洁净手术室的新风及回风,应经初效、中效和高效过滤器处理,并宜在手术区内组成层流气流;

四、灼伤病房、传染病房应采用直流式空调系统,排风应经过滤器处理后再排入大气。

第5.3.6条灼伤病房、净化室、手术室、无菌室应保护空气正压。 第5.3.7条空调用房的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宜采用25~27℃;其相对湿度为60%左右。

第5.3.8条采用空调的手术室、产房工作区和灼伤病房的气流速度宜为≤0.2m/s。

第5.3.9条核医学科的通风柜应采用机械排风,排风口的风速应保持1m/s左右。 第四节电气 第5.4.1条医院供电宜采用二路电源,如受条件限制,下列用房应有自备电源供电。

急诊部的所有用房;监护病房、产房、婴儿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血液透析室;

手术部、CT扫描室、加速器机房和治疗室、配血室,以及培养箱、冰箱,恒温箱和其它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医疗装备;各部门的消防和疏散设施。

第5.4.2条医疗装备电源的电压、频率允许波动范围和线路电阻,应符合设备要求,否则应采取相应措施。

第5.4.3条放射科的医疗装备电源,应从变电所单独进线。

第5.4.4条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等部门的医疗装备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总闸刀。

第5.4.5条照度推荐值可参照表5.4.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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