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转设为青岛工学院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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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转设为青岛工学院的

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教发函[2011]79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11.04.07 【实施日期】2011.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转设为青岛工学院的通知

(教发函[2011]7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改建为青岛工学院的函》(鲁政字 [2010]237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转设为青岛工学院,学校代码为13995;同时撤销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的建制。青岛工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 1 / 4

定,一并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该校办学《章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岛工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9000人。

四、该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请认真履行中国海洋大学与青岛伊力特德泰科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终止合作举办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暨善后事宜协议书》,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并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山东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青岛工学院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附件: 青岛工学院章程

为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保证学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2 /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青岛工学院(以下称学院)。

第二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236号。

第三条 学院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五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

第六条 办学规模:2015年前,在校生为10000人;2015--2020年,发展到15000人;2020年后逐步发展到20000人。

第七条 专业设置:学院依据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毕业生就业情况设置专业。专业结构以工科为主,兼顾管理、外语等专业。

第八条 办学宗旨:学院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依法办学、以德立校,育人为本、学以致用,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以毕业生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积极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3 / 4

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为青岛伊力特德泰科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举办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合理回报。

第二章 资产来源和财务管理

第十条 学院现有资产4.48亿元,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办学收入、政府资助、社会捐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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