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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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品和硝酸铵类危险货物集装箱应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的规定,在港区堆场内存放大量硝酸铵类货物的问题,未及时查处和督促整改,导致事故损失和影响扩大。

(二)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方面玩忽职守,个别部门和单位弄虚作假、违规审批,对港区危险品仓库监管缺失。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港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统筹协调港区企业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对天津港公安局及其消防支队防火工作督促指导不力;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其下属的天津港建设公司帮助瑞海公司骗取规划许可、集团规划建设部规划许可初审把关不严格,对质量监督站违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问题失察;港区内长期违反直装直取规定堆存硝酸铵类货物,导致事故危害扩大。天津港建设公司弄虚作假,将瑞海公司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中拟建项目“危品库”修改为“仓库”,却保留申请材料所附平面图中“危品库”标注,帮助瑞海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规划许可。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规划建设部违反《天津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业务管理指导手册》47的规定,发现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许可申报表与所附平面图在拟建项目这一关键信息上表述不一致(规划许可证中建设项目为“仓库一”、“仓库二”,许可证所附平面图中却标注为“危

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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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业务管理指导手册》:“拟建项目指标”栏中的填写内容应与所报送的设计图纸相

一致,具体要求如下:拟建项目与总平面标注的拟建项目名称及编号相一致。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和附图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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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库一”、“危品库二”)时,仍出具同意的初审意见。天津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瑞海公司未进行施工招标投标且未取得施工许可建设危险货物堆场的行为,没有予以制止48;违反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建建质〔2000〕38号)第1条49的规定,违法进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天津港公安局对所属消防支队疏于防火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对港区危险品仓库实施监管失察失管;对港区危险货物储存底数不清,未按规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未对辖区内危险品仓库的火灾预防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在瑞海公司未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15条第2款50的规定,错误地依据天津市规划局文件51,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进行消防设计验收时未查验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提及的危品库一(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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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法》第46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2006年6月3日,天津市交委《关于对关于申请对天津港水运建筑市场管理授权委托的请示的批复》(津交委规〔2006〕118号)规定,“授权天津港集团公司管理其公司范围内的港口工程招投标备案、合同管理和施工许可证管理,负责全市水运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天津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按照内部分工,负责全市水运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上述批复,天津港集团公司明确天津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全市水运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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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第1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

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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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5条第2款: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2010年12月6日,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项目消防审核工作的通知》(规建字〔2010〕

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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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号)规定,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应复核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通知书》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规定与2009年5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5条第3项规定不一致。2013年11月6日,天津市规划局下发关于《进一步简化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的通知》(规业字〔2013〕352号),取消将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报要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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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防爆措施情况;未按规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虽多次到瑞海公司,但从未进入危险货物堆场中的海关监管区,也未发现并纠正集装箱阻塞消防通道问题。

(三)天津海关系统违法违规审批许可,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开展日常监管。

1.违法违规审批许可。

在审批瑞海公司设立海关监管场所和变更监管场所面积申请时,没有根据《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第28条第1、2款52和《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第7条第1款第1项第2项53、第11条54规定,审查瑞海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未发现瑞海公司超出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申请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业务的问题;违反《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55规定,在未作出批准设立海关监管场所决定之前已经进行了单项验收;违反《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9条第2款56规定,在未颁发《注册登记证书》的情况下,违规提前给瑞海公司开通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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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第28条第1、2款:海关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者需要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其他条件进行实际核查的,海关可以就有关内容进一步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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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7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11条: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业务范围、监管场所面积等的,应当填写《中《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申请企业应当自海关制发《批准设立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9条第2款:监管场所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制发《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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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变更申请书》,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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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直属海关根据《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监管场所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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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后,可以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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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抵报告权限,允许其提前经营危险货物。

2.未按规定开展日常监管。

没有根据《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第57条第1款第4项57的规定,及时查处瑞海公司在无证期间违法从事危险货物报关申报业务的行为,未撤销其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对瑞海公司违规发送危险货物运抵报告的行为,未按照天津海关2011年第6号公告第3条第3款58规定,责令瑞海公司自查整顿,继续在系统或业务流程上接受瑞海公司运抵报告传输,放纵其违法违规经营;未对瑞海公司违反《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17条第2款59堆放危险货物的行为进行纠正;未执行《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140号)第5条第2款60的规定,没有监督检查和制止瑞海公司海关监管场所内存放大量应直装直取的危险货物及危险货物堆场作业和货场堆码、间隔存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第4.4条61、第8.3条62及《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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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第57条第1款第4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

或者其上级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海关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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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关2011年第6号公告第3条第3款:海关对准予发送运抵报告数据的监管场所实行动态管理,如

发现企业发送运抵报告有异常情况的,责令相关企业进行自查、整顿,自查、整顿期间海关不接受其运抵报告传输;凡经海关查实,属于违规或走私行为的,根据海关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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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第17条第2款:监管场所内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及放射性《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5条第2款:海关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并积极采用相应的国际标准

货物应当带有明显标识,并不得与其他类货物一起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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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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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4.4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JT397和其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保管

等规则进行装卸和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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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8.3条:货场内应设置冷藏集装箱和危险货物集装箱用箱区。危险货

物集装箱区应与其他箱区隔离,箱内货物性质与施救互抵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分类和分隔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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