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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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瑞海公司未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40条22的规定,针对理化性质各异、处置方法不同的危险货物制定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未履行与周边企业的安全告知书和安全互保协议。事故发生后,没有立即通知周边企业采取安全撤离等应对措施,使得周边企业的员工不能第一时间疏散,导致人员伤亡情况加重。

五、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和中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批;玩忽职守,日常监管严重缺失。

1.违法违规审批许可。

违反《港口法》第24条2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第12条第1款2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第18条第4项25和第19条第2款26的规定,在明知瑞海公司未取得安全评价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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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0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

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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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法》第24条: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12条第1款: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

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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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第4项: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19条第2款: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

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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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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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等法定审批许可手续,不具备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条件的情况下,以批复形式违法批准瑞海公司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违反《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第2条第5项27的规定,于2014年5月4日以批复的形式批准瑞海公司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试运营资质,没有同时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且试运营时间提前至同年4月16日;在瑞海公司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6月22日试运营资质到期、处于无证违法经营状态的情况下,违反《港口法》第22条第1款28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20条第2款29的规定,以换证方式代替新证审批,于2015年6月23日向瑞海公司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对给瑞海公司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和给予瑞海公司危险货物经营资质批复的信息,未按照《港口法》第22条第2款30、《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9条第1项31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12条第1款32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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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第2条第5项: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的,港口工程项

目法人应依法办理试运行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凭试运行备案证明文件核发一次性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证书上注明“仅适用于试运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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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法》第22条第1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20条第2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港口法》第22条第2款: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1项: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

法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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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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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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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12条第1款: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

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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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违规审查项目。

明知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未批先建,没有按照《港口法》第46条3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6条第2款3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52条35的规定,对瑞海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未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对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天津市化工设计院等机构出具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且与实际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初步设计以及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组织的评审结果,没有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查把关,致使瑞海公司未批先建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得以验收通过。

3.日常监管严重缺失。

没有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没有依据《港口法》第48条第1款第1项36、《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36条第1款第1项37、《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54条38的规定对瑞海公司无证经营危险货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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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法》第46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6条第2款: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52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

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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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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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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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法》第48条第1款第1项: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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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36条第1款第1项: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由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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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54条: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

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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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予以查处;没有严格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39、《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36条第2款40规定落实港口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督促瑞海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疏于安全监督检查,未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48条第1款41规定实施监督检查,没有发现瑞海公司违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35条第2款42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4条43以及《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第8.3条44的规定,超高码放、超量存放危险货物集装箱,以及危险货物集装箱间距不足、货品混放等问题,尤其没有发现瑞海公司违反国家标准《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第4.4条45和行业标准《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1条46有关爆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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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

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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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36条第2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

货物,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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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48条第1款: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35条第2款: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5.3.4条: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最高只许堆码两层,其他

实施监督检查,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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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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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超过三层,并根据不同性质的危险货物,做好有效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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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8.3条:货场内应设置冷藏集装箱和危险货物集装箱用箱区。危险货《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4.4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JT397和其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保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5.3.1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在专门区域内存放。其中1.1、1.2

物集装箱区应与其他箱区隔离,箱内货物性质与施救互抵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分类和分隔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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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规则进行装卸和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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