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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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支队及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初期响应和人员出动迅速,指挥员、战斗员及时采取措施冷却控制火势、疏散在场群众;爆炸发生后,面对复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天津市委、市政府快速反应、果断决策,迅速协调组织各方面力量科学施救、稳妥处置,全力做好人员搜救、伤员救治、隐患排查、环境监测、现场清理、善后安抚等工作。

但是,事故救援处置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天津市政府应对如此严重复杂的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思想准备、工作准备、能力准备明显不足;事故发生后在信息公开、舆论应对等方面不够及时有效,造成一些负面影响;消防力量对事故企业存储的危险化学品底数不清、情况不明,致使先期处置的一些措施针对性、有效性不强。

四、事故企业相关情况及主要问题 (一)企业基本情况。

瑞海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8日,为民营企业,事发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只峰,实际控制人为于学伟和董社轩,员工72人(含实习员工)。除董社轩外,该公司人员的亲属中无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

(二)经营资质许可情况。

2013年1月24日,瑞海公司取得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发放的《港口经营许可证》,该证准予瑞海公司“在港区从事仓储业务经营”(危险货物经营除外),有效期至2013年7月24日。在此期间,该公司未开展普通货物经营。2013年4月8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批复同意瑞海公司关于“开展8、9类危险货物作业”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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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有效期至2013年7月24日。5月18日,瑞海公司首次开展8、9类危险货物经营和作业。7月11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批复同意瑞海公司“从事2、3、4、5、6类危险货物装箱及运抵业务,暂不得从事储存及拆箱业务”,有效期至2013年10月16日。但是,瑞海公司在当年6月4日即开始2、3、4、5、6类危险货物经营和作业。两项批复到期后,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分别于2013年7月、10月同意瑞海公司危险货物作业延期至2014年1月11日。到期后,瑞海公司未申请延期,但仍继续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业务。

2013年5月7日,天津海关批准瑞海公司设立运抵区,12月13日批准瑞海公司运抵区面积由3150平方米增加至5838平方米。2014年1月12日至2014年4月15日,瑞海公司无许可证、无批复从事危险货物仓储业务经营。2014年4月16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出具审批表,同意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自2014年4月16日至10月16日试运行。2014年5月4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批复同意瑞海公司“在试运行期间从事港口仓储业务经营”,储存2、3、4、5、6、8、9类危险货物,有效期自2014年4月16日至2014年10月16日。到期后,瑞海公司未申请延期,但继续从事危险货物仓储业务经营。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6月22日,瑞海公司在无许可证、无批复的情况下,从事危险货物仓储业务经营。2015年5月27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2015年6月23日,瑞海公司取得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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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作业附证》。至此,瑞海公司正式取得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仓储业务经营和作业的合法资质(资质审批过程见附件1)。

期间,瑞海公司先后办理过4次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2013年1月24日,经营范围由“仓储业务经营(危化品除外、港区内除外)”变更为“在港区内从事仓储业务经营(危化品除外)。变更后,瑞海公”司可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普通货物仓储业务。2014年5月8日,经营范围由“在港区内从事仓储业务经营(危化品除外)”变更为“在港区内从事仓储业务经营(以津交港发〔2014〕59号批复第二项批准内容为准,有效期2014年10月16日);由“装卸搬运(港”区内除外)”变更为“装卸搬运”。变更后,瑞海公司可在港区内从事2、3、4、5、6、8、9类危险货物仓储业务以及装卸搬运业务。2015年1月29日,法定代表人由李亮变更为只峰,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至1亿元。2015年6月29日,经营范围由“在港区内从事仓储业务经营(以津交港发〔2014〕59号批复第二项批准内容为准,有效期限至2014年10月16日)”变更为“在港区内从事装卸、仓储业务经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津)港经证(ZC-543-03)号为准]。”

(三)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存放危险货物情况。

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东至跃进路,西至中联建通物流公司,南至吉运一道,北至吉运二道,占地面积46226平方米,其中运抵区面积5838平方米,设在堆场的西北侧。经调查,事故发生前,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内共储存危险货物7大类、111种,共计11383.79吨,包括硝酸铵800吨,氰化钠680.5吨,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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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37吨。其中,运抵区内共储存危险货物72种、4840.42吨,包括硝酸铵800吨,氰化钠360吨,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48.17吨(危险品仓库和运抵区内危险货物具体种类及数量见附件2、3)。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和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致使大量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1.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批先建、边建边经营危险货物堆场。2013年3月16日,瑞海公司违反《城乡规划法》第9条、第40条1、《安全生产法》第25条2、《港口法》第15条3、《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4、《消防法》第11条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11条6、《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2条第3项7、《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5条8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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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第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40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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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25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港口法》第15条规定: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消防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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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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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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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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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2条第3项规定: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由港口

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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