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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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第条 合同中没有按照本办法第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办法的第条条规定执行。

第八章 工程计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条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条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 第条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第条 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章第二节的规定计量。

第二节 单价合同的计量

第条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第条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第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

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第条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第条 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第条 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第三节 总价合同的计量

第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各项目的工程量为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第条 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进行核实,并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第条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第条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第九章 合同价款调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条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法律法规变化; .工程变更; .项目特征不符; .工程量清单缺项; .工程量偏差; .计日工; .物价变化; .暂估价; .不可抗力;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误期赔偿; .索赔; .现场签证; .暂列金额;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第条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第条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第条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第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第条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第二节 法律法规变化

第条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第条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节第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第三节 工程变更

第条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其相应的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