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长政办函[2009]195号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长政办函[2009]195号更新完毕开始阅读4aaa2805eff9aef8941e06a5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 工作指导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长政办函[2009]195号),我办制定了《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

主 送:各区县(市)房产局、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抄 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2010年3月2日印发 共印600份

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

指导 程 序

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维护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规定如下: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一)成立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二)提出申请

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认真审核,

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三)产生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1人,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50%。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对业主代表的身份进行核实。 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成员名单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15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协调解决。 (四)召开筹备组会议

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区、县(市)房产局负责业务指导。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5、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7、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区、县(市)房产局对前款内容把关审核后,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征求业主意见。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五)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人至11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为9人至15人。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可采用差额选举方式。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联名推荐(20人以上)或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符合资格的被推荐人超过规定候选人人数的,由筹备组组织被推荐人进行投票确定人选。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其在筹备组中的工作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