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县主要矿产资源储量表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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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性矿产勘查及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同时,根据孝感市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申报以重要成矿远景区和地质环境调查为重点的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项目,鼓励商业性或企业出资开展勘查工作,并争取地方财政及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全市共划分8个调查评价区(附表8)。 3、勘查规划分区

勘查规划区包括重点、禁止、限制和一般四类勘查区。全市划定27处勘查规划分区(附表9)。其中: 部署落实省级勘查规划分区14处(禁止勘查区3处,限制勘查区4处、一般勘查区7处),结合本市矿产资源特点、勘查程度、资源潜力划分出勘查规划区13处(限制勘查区4处,一般勘查区9处)。 (1)禁止勘查区

禁止勘查矿种分布区;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世界遗产(包括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自然遗产和文化景观),京广、汉yu,京珠、汉十、107、318等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及省道两侧一定距离(水平直距)或直观可视范围,汉江、府河、huan河等主要河流、堤坝、水库、重大工程设施的一定范围,重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军事设施的保护范围,文物古迹保护区,地质灾害保护区。 禁止勘查区内不得新设探矿权,到期的不再延续,已设置的探矿权予以注销。 (2)限制勘查区

限制勘查矿种分布区,限制在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具有地方特色需要保护的矿种分布区,开发技术条件不成熟的矿区,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国家级、省级生态功能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地下水采补平衡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文化遗址和

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所在地一定范围内,大型水利工程设施附近。

限制勘查区内新设探矿权必须满足相应的限制条件,并严格执行规划准入条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设探矿权应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销其勘查许可证。 (3)一般勘查区

为重点、禁止、限制勘查区以外、“地、物、化、遥”信息显示有一定找矿前景的地区。此类地区一般为地质工作程度较低,找矿前景不明朗或属于乙类矿产的禀赋区。 一般勘查区以商业性地质勘查为主。 (4)待规划区

重点、禁止、限制、一般勘查区以外尚未作出具体规划安排的区域。 4、勘查规划区块

勘查规划区块包括重点、限制和一般勘查区块。全市共划定31个勘查规划区块(附表10)。其中:

部署落实省级勘查区块18处(限制勘查区块8处、一般勘查区区块10处),结合本市矿产资源特点、勘查程度、资源潜力划分出勘查区块13处(限制勘查区块4处,一般勘查区块9处)。 (四)探矿权设置、投放及现有探矿权处置方案 1、探矿权设置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社会发展需求、找矿潜力、开发技术条件、资源环境承载及勘查开发现状,按照勘查工作适度超前、资源保障逐年提高的基本思路。我市主要矿产共划分了31个勘查区块,其中:未设置探矿权17个勘查区块,

除重稀土,重晶石2个区块暂不设置探矿权外,其余15个勘查区块均设置探矿权;而已设置探矿权的14个勘查区块,除大悟县土林冲铜矿探矿权注销,暂不设置外,其余13个探矿权延续。

对未划分勘查规划区的地区,规划期内若获得新的找矿信息,应先进行规划区块划分,再考虑设置探矿权。 2、探矿权投放

规划期投放共28个探矿权,其中:基期延续13个,规划目标期新设置7个、阶段目标期新设置8个探矿权(附表11-1);展望期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部署。

探矿权投放时序和数量原则上在不突破规划调控指标的前提下,分年度安排,找矿潜力大的重要成矿区带、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的重要矿种及国家和省级勘查基金项目优先投放。 3、现有探矿权处置方案

(1)注销:探矿权转采矿权;位于禁勘区内;“圈而不探”、“以采代探”;非法转让;超过探矿权保留期限;不符合探矿权保留条件,或探矿权人自愿放弃探矿权。

(2)保留或转让:资源储量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及相应的服务年限,又无进一步找矿前景;查明资源的矿产开采技术条件不具备;勘查程度不够,又无力进一步开展工作;因规划调控指标限制暂不能转采矿权;暂不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投资人申请保留或由政府收购,作为资源储备。

(3)延续:有资源潜力,符合规划要求,需要进一步开展勘查工作。

(4)变更:勘查范围部分位于禁勘区或被禁勘区分割;发现的矿体延伸到勘查区外,需要整体勘查;因提高工作程度,需调整勘查区范围;因主勘查矿种发生变化,且符合规划要求。

(五)勘查准入条件

(1)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能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企事业法人,且提交勘查登记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受到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处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矿业权人5年内不得取得新的探矿权。 (2)市、县财政出资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必须由当地政府出具资金安排的有效证明。

(3)勘查矿种、区域符合《规划》要求,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新设、变更、延续探矿权。 (4)磷矿原则上由政府或大中型采选加工一体化的磷化工企业出资勘查。

(5)已突破难利用矿产选冶技术的企事业单位,在满足其它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取得相应矿产的探矿权。 (6)在已知难利用矿产选冶技术未过关前,严格限制勘查上覆矿产,禁止勘查下伏矿产,已设探矿权合理有序退出。

(7)在可利用的规模矿床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设其他矿种的探矿权;已有探矿权在不影响规模矿床开发利用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开展工作。

(8)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的区域内开展勘查工作,应进行规划论证,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须具备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环境保护方案。

(9)地质灾害危险区原则上不新设探矿权,确需设置的,必须通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0)在未具体划定核心区的各类生态环境功能保护区内新设、延续、变更探矿权,必须有相关行业部门出具审核同意的书面意见。

(1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条件成熟、外部开发条件允许、符合勘查规划准入条件,可按年度计划投放探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