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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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

准》的通知(2015修改)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黑公消[2015]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5.09.14 【实施日期】2015.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黑公消〔2015〕3号)

各市(地)、垦区、林业公安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省厅对《黑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黑公通〔2011〕73号)进行了修改,现将新修改的《黑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自下发之日起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黑龙江省公安厅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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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条 为了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公安部消防局《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裁量标准。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本标准。

公安派出所及实行警务体制改革后履行消防监督工作职能的公安分局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方针,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注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证据的收集,依照本标准进行行政处罚裁量。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 2 / 3

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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