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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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 公安厅印发关于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指导

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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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市、县公安局:

为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信息核查工作,防止其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侵害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办案规定,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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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 公安厅关于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信息核查工作,防止其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侵害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办案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和传统方法,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确保他人身份信息不被犯罪嫌疑人冒用。

各级公安机关情报、网安、刑事技术、户政、派出所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为办案部门查清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提供支撑。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嫌疑人身份核实工作。

二、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应当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告知其以下内容并记入笔录:“你应如实供述本人身份情况,你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将不计算羁押期限,从查清你的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你清楚了吗?”

三、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通过犯罪嫌疑人的指纹、DNA等生物信息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填写《犯罪嫌疑人身份核查情况说明》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并附卷,可不用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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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所在地派出所函调其户籍信息。

(一)公安机关办案部门通过居民身份证内登记指纹可查实被抓获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根据核实情况填写《犯罪嫌疑人身份核查情况说明》,由核实民警和审核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通过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平台或鉴定技术对犯罪嫌疑人的指纹、DNA等生物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其身份信息的,根据比对结果出具《犯罪嫌疑人身份核查情况说明》,由比对民警和审核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公安机关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虹膜、掌纹等其他生物信息核实其身份信息的,根据核实结果出具《犯罪嫌疑人身份核查情况说明》,由核实民警和审核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核实单位公章。

办案民警可以通过人脸识别、轨迹排查、数据比对等信息技术辅助核查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

四、经比对不能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应当按照本意见附件要求制作《犯罪嫌疑人身份协查函》,通过广东省刑侦信息专业应用系统或邮寄方式向该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包括本人户籍照片)和户内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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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接到《犯罪嫌疑人身份协查函》后,应当在7日内对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进行调查,并按照本意见附件要求填写《协查复函》回复。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调取记录和收到的《协查复函》应当附卷。

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经比对不能确认身份且没有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协查复函》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派员前往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户籍信息所在地做进一步的核查,当地公安机关应予以配合。

五、按照本意见第三点、第四点要求开展核查工作,仍不能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呈捕、移送起诉,并按以下规定录入有关信息系统:

(一)如犯罪嫌疑人仅自报姓名,其他信息不详的,在录入系统以及呈报审批时应当在姓名后面注明“身份无法确查”[如:张三(身份无法确查)]。

(二)如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但经查询其自报信息与真实信息不相符,在录入系统以及呈报审批时只填写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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