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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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的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15日内确定进行竣工验收前稽察的时间;(三)竣工验收前稽察完成后,经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四)召开竣工验收会议(见附录B)。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由组织验收部门视项目类型确定成员单位。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组织验收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发展改革、建设、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卫生、土地、档案、质量监督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听取并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和初验工作报告;(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三同时”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四)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委员签名(见附表D)。

第十七条 被验收单位应向验收委员会提供备查档案目录,同时将档案资料陈列在指定地点供验收会议代表查阅,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配合查阅工作。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三份,在15日内分送组织验收、建设和档案部门,副本应满足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十九条 经验收审查后的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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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凡长期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或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却又不申报验收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苏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苏政发[1997]138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一)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如需交给另一个单位管理的应包括运行管理单位)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并担任组长;(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总表(见附录E)、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见附录F)逐项核查。确认后,交接小组成员签名(见附录G),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自制);(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5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帐手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程或办法,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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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竣工验收综合报告编制内容参考格式

第一部分 建设依据

第二部分 前期准备 1、组织机构 2、勘探设计 3、建设用地 4、物资供应

第三部分 工程概况 1、工程特点(选址、建设规模、生产技术、工艺流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开工和竣工时间); 2、招投标情况; 3、主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工作情况; 4、主要工程任务和完成工程量; 5、设计、施工质量评价; 6、合同管理情况; 7、主要材料的消耗。

第四部分 土建、安装、调试 1、土建施工; 2、设备安装; 3、调试。

第五部分 生产准备及试生产 1、人员、物资、技术准备; 2、试生产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生产能力考核情况)。 第六部分 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部分 档案资料管理 第八部分 工程结算、竣工决算

1、资金来源、使用及建设成本; 2、工程概算与基建计划批准与执行情况; 3、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审计结果; 4、经济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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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经验与教训 第十部分 存在问题处理意见

第十一部分 有关建筑安装质量检测、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审计等审查意见的附件。

附录B:竣工验收会议一般议程

一、召开预备会

听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关验收组织情况汇报;决定会议日程;通过竣工验收委员会名单;成立验收专业组。

二、召开大会

1、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业组负责人名单; 2、听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综合报告,未进行预验收的还应听取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3、听取初验工作情况报告。 三、检查工程

四、分专业组评议,书面提出小组验收意见 五、验收委员会召开会议

1、听取各专业组汇报,研究各专业组未能解决的问题; 2、讨论、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 六、召开大会

1、宣读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2、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在鉴定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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