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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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9〗9号《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及附件一《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几点原则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及主要原则

1、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和聘任博士生指导教师,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措施。审定工作要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更好地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2、根据博士生招生名额总数,在已有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范围内,按照需要设置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

3、审定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中青年教师为主,逐步改善博士生指导教师年龄结构。新选聘的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4、逐步形成动态机制,使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再是一个固定层次,而是培养博士生的一个重要岗位。

5、 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条件

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师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作风民主,团结协作,积极培养与支持青年人迅速成长。

2、为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研究员及符合参加博士生导师遴选条件的副教授,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责任,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3、近年来科学研究成绩显著,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有高水平的专著、论文,其学术水平在国内应居本学科的前列;熟悉本领域研究工作的前沿情况,能独立提出及从事创造性的研究工作,并取得受同行重视的成果或有较高水平的重要技术成果、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正在从事教学、科研或工程技术工作,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能够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实验条件,以保证博士生培养的需要。

5、有独立培养硕士研究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生的经验。

6、有研究生课程教学经历,三年来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目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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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的和有特色的研究方向,能为博士生开出课程。

7、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并具有一定听、说、读、写能力,能较好地进行国际学术交流。

8、有以申请人为学术带头人相对稳定的学术梯队,能组成跨学科的博士生指导小组。

三、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量化指标

每次审核时,学校将公布当年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和评议的量化指标。 四、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审定程序

1、对已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每三年进行一次招生资格的遴选,填报《博士生导师招收博士生申请表》,由学校有关部门对其科研及身体状况进行审定,并向校学位委员会报告。

2、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新增的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专业,由申请书中的主要学术带头人填报《北京交通大学新增博士学科、专业博士生导师申请表》,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3、对其他申请招收博士生的教师,按以下程序审定: (1)本人申请

符合博士生导师条件、其研究方向属于我校某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领域的教师,均可向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填报《申请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2)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

学院学位委员会对申请人按条件要求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及本人代表作(两篇文章或专著)报送校学位办公室。 (3)同行专家评议

对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推荐的申请人,由校学位办公室聘请两位有博士生培养经验的外单位的同行专家进行评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对同行专家评议通过的申请人,由校学位办公室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进行审定。在审定中,校学位委员会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能力等进行全面评议。

校学位委员会会议需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对校学位办公室提交的申请人逐个进行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含2/3)成员同意者,作为审定通过。 (5)申诉或异议的处理

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在校内公布名单。个人或集体对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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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可提出申诉或异议,校学位办公室将予以受理,并依据不同情况,由有关组织或领导做出处理意见。

4、通过遴选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任职期内,若年龄达到62岁,停止招生。

五、外单位兼职教授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

根据学科建设和培养博士生的实际需要,经学校批准,可聘请外单位专家担任我校兼职教授。对本人申请且符合博士生指导教师条件的兼职教授,由校学位办公室报学校批准后,可申请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审定办法与我校教师相同。

六、回避制度

评议、审定工作中申请人不参加涉及对本人的评议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七、时间安排

增列博士生导师的审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八、评估考核

对已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性定性定量化考核,以审定是否继续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考核指标分别制定。

九、招生与聘任

1、招生年龄的要求:1994年以前审定的博士生导师,年龄超过67岁后一般不再招生,1995年以后审定的博士生导师,年龄超过62岁后一般不再招生。两院院士不受上述年龄限制。

2、对已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每年根据本人的研究方向和科研条件,向所在学科、专业学院提出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经校学位办公室同意,纳入学校各专业下一年度招生计划。连续三年没有招收博士生的教师,导师资格自动取消,如要继续招生,需本人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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