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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银行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试 行) 第一部分 业务处理手续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银行汇票是出票社(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二条 参加农信银系统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在签发银行汇票时,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汇票、汇票专用章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统一确定的编、核押系统。

第三条 出票社(行)在办理签发银行汇票业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印、押、证”分管制度。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营业网点。

第二章 会计科目设置 第五条 资产类科目及账户

1124科目下设置“112401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二级科目。用于核算省中心存放在农信银中心清算的款项。本科目增加时记借方,减少时记贷方,余额反映在借方。 第六条 负债类科目及账户

(一)262124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

2621科目下设置“262124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二级科目。

262124科目设置“262124-2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银行汇票款”账户,用于核算办理银行汇票业务过程中收到的待解付的款项以及其他临时性存款。本账户增加时记贷方;减少时记借方,余额反映在贷方。

262124科目设置“262124-3农信银汇票解付、退票应付款”账户,用于核算办理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过程账户无法入账而临时挂账的款项,属于临时性过渡账户。本账户增加时记贷方,减少时记借方,余额反映在贷方。 (二)244103汇出汇款:

244103科目设置“244103-1农信银系统汇出汇款”账户,用于核算签发农信银银行汇票移存到省中心的款项。签发银行汇票时记贷方,汇票结清或汇票退款时记借方,余额反映在贷方,此账户为省中心专用户。 第三章 银行汇票的签发

第七条 出票社(行)签发银行汇票的账务处理 (一)出票社(行)签发转账汇票时,会计分录: 借:2011活期存款

或相关科目(申请人户) 贷: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 贷:51110201结算手续费收入

(二)出票社(行)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时,会计分录: 借:101101网点现金

贷:243102应解个人汇款 贷:51110201结算手续费收入 借:243102应解个人汇款

贷: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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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中心会计分录:

借: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

贷:244103-1农信银银行汇票款项

第四章 银行汇票的解付

第八条 代理付款社(行)办理银行汇票解付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持票人在本社(行)开户的,会计分录: 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实际结算金额) 贷:2011活期存款(实际结算金额) 或相关科目(持票人户)

(二)持票人未在本社(行)开户的,需通过同城交换等方式转入持票人开户社(行),需通过“262124-3农信银解付、退票应付款”过渡,会计分录: 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实际结算金额)

贷:262124-3农信银解付、退票应付款(实际结算金额) 借:262124-3农信银解付、退票应付款 贷:同城交换科目 或相关科目

持票人持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支取现金的,会计分录: 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实际结算金额) 贷:243102应解个人汇款(实际结算金额) 借:243102应解个人汇款(实际结算金额) 贷:101101网点现金(实际结算金额) (三)汇票解付后,省中心会计分录: 借:112401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

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

第九条 出票社(行)经办人员接收解付通知,按是否全额结算分别进行结清处理: (一)解付时,省中心会计分录:

借:244103-1农信银银行汇票款项(全额)

贷:112401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实际结算金额) 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多余款) (二)有多余款时,出票社会计分录:

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多余款金额) 贷:2011活期存款(转账汇票多余款) 或相关科目(申请人户)

或243102应解个人汇款(现金汇票多余款) 第五章 银行汇票退票

第十条 原申请人要求退款时的账务处理 省中心会计分录:

借:244103-1农信银银行汇票款项 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 出票社(行)会计分录:

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

贷:2011活期存款(转账汇票) 或相关科目(申请人户)

或243102—应解个人汇款(现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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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的账务处理 (一)银行汇票超期付款时,省中心的会计分录: 借:244103-1农信银银行汇票款项 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

(二)银行汇票超期付款时出票社的会计分录: 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 贷:2011活期存款

或相关科目(持票人户)

或243102应解个人汇款(现金汇票实际结算款项) 第二部分 银行汇票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 签发银行汇票

第一条 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申请人需填写一式三联“结算业务委托书”。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办理现金银行汇票,出票社(行)也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第二条 经办员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结算业务委托书”,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委托日期”是否为当天日期。 (二)“委托人户名”、“账号”是否相符。 (三)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四)如申请人办理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是否填写代理付款社(行)名称。

(五)申请人为单位的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时,是否在“结算业务委托书”第一联签章,其所加盖的印章是否为预留银行印鉴。

(六)办理转账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其账户余额是否足以支付银行汇票款项。 对于办理现金银行汇票的客户,经办员应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三条 经办员审核“结算业务委托书”内容填写无误后,从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处领取空白银行汇票,使用“银行汇票签发”交易,录入银行汇票签发信息。录入员在“结算业务委托书”上加盖个人名章,并将交易流水号标注在“结算业务委托书”第二联右上角,交复核员复核。

第四条 复核员复核已录入的银行汇票签发业务信息。复核交易必须由复核员进行,不得由同一操作员同时进行录入和复核。

第五条 对于复核未通过的银行汇票签发交易,属于复核时录入错误的,由复核员再次进行复核。属于录入员录入有误的,退回录入员进行修改。银行汇票签发信息的修改人必须是原录入员,修改完毕后再次交复核员复核。 第六条 对于录入无误的,通过农信银系统将业务信息发送至密押服务器加编密押后,再发送至农信银中心进行处理。系统返回交易成功信息后,根据系统提示打印银行汇票及业务收费凭证。

第七条 在签发银行汇票过程中如出现打印作废等情况,致使已完成签发交易的银行汇票无法交付申请人时,录入员需使用“银行汇票撤销”交易,撤销已签发的银行汇票。

撤销交易必须由签发银行汇票时的录入员发起,需经授权后方可发送。完成撤销交易后,打印作废的银行汇票剪角,并逐联加盖“作废”戳记,与打印的“农信银银行汇票撤销确认书”作传票附件。客户原填写的结算业务委托书仍有效,无需另行填制。录入员根据原结算业务委托书重新发起签发交易。

第八条 复核员将打印的银行汇票交压数机操作员,压数机操作员根据银行汇票票面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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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的大写金额使用压数机压印出银行汇票的小写出票金额。

第九条 压数后,将银行汇票交汇票印章保管员,印章保管员审核票面要素齐全后,在银行汇票第二联上加盖汇票专用章和个人名章。

第十条 经办员将汇票第二联和第三联(解讫通知联)一并交给申请人;汇票第一联(卡片联)和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联)由出票社(行)专夹保管。

第十一条 持票人持签发社(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到同城或异地农村信用社办理提示付款,需向经办人员提交银行汇票的第二、三联和三联进账单。 第十二条 银行汇票解付时审核内容

一、经办员收到同城票据交换提入的银行汇票,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审核银行汇票的票面真实性。

(二)审核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三)审核银行汇票的第二、三联是否齐全,两联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四)审核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栏是否填写,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填写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实际结算金额”栏是否涂改。

(五)审核“多余金额”栏是否已填写,结计是否正确,“多余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之和是否等于汇票的票面金额,如果全额进账,是否在“多余金额”栏元位填写“-0-”。 (六)审核银行汇票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七)审核收款人是否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 (八)审核密押是否正确。

(九)汇票其他必需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十)汇票是否加盖提出行的票据交换章。

二、持票人在柜台办理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经办员除需要审核同城审核内容一至九项外,还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审核进账单上填写的收款人是否与银行汇票记载的最终收款人相符,是否在本网点开户,进账单填写的金额是否与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一致。

(二)对于现金银行汇票,持票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名或盖章,并填写“身份证件名称”、“发证机关”、“证件号码”等内容,经办人员审核客户填写内容与证件是否相符。

三、对于汇票票面压数不清、汇票专用章不清、密押有误或存在其他疑问的银行汇票,代理付款社(行)应通过农信银系统向出票社(行)发出查询,待收到查复后再办理解付。 第十三条 录入员使用“银行汇票解付”交易录入解付信息,如遇签发时已指定代理付款社(行)的,必须由指定的代理付款社(行)解付。 完成录入后,录入员将交易流水号记载在银行汇票第二联的正面右上角,并将银行汇票第二、三联及进账单交复核员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复核员在系统中复核解付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系统处理,对于大额汇票解付往账,需经授权后方可发送。

收到系统返回交易成功信息后,打印“农信银银行汇票解付确认书”。若解付转账汇票,则将实际结算金额转入收款人账户或同城票据交换相应科目;若解付现金汇票,则将实际结算金额转入应解汇款科目。

(一)未在本社(行)开户,进账单第一联加盖受理凭证专用章,交客户,第二、三联加盖业务公章,同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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