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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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包括:国家认监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资质认定是一项法定职责,其实施的上位法依据即包括《认证认可条例》、《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法规,也包括本办法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1号令)等部门规章。

4、国家认监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资质认定,评价许可的依据是统一的标准、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技术规范。本办法第九条对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在部门规章层级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在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中,对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做了更为详尽、可以进行技术评价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资质认定部门准予许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资质认定和计量认证的关系

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涉及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许可项目共计三项,一是《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二是《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三是《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资格认定(即审查认可)。一、二两项同属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的评价。在86号令中规定,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两种形式。所以,资质认定和计量认证是包含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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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根据本条第二款“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中的法定要求,主要包括:《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计量认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计量认证、《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检机构计量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农产品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因此,除了计量认证,资质认定还包括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等。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计量认证和资质认定合并为一项,取消审查认可的行政许可,改为行政确认。本办法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计量认证和资质认定合并为一项许可事项,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由于《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上位法尚未完成修订,为保持与上位法一致,同时考虑到计量认证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需要,因此,本办法规定: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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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释义]本条是对检验检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情形的规定。 检验检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司法裁决是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就案件作出的判定裁决结果。依照民事、刑事等诉讼法相关规定,国家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等对其受理的民事、刑事案件,或者由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所涉及到的涉案证据,通常以司法鉴定文书形式作为法庭证据。根据此项规定,从事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刑事技术机构,即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目前,需要取得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刑事技术机构的检验检测范围,依据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相关要求执行。该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要取得资质认定(即计量认证)。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如: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刑事技术鉴定等),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委托取得得资质认定(即计量认证)的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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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是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者个人,行使行政职权或者履行行政职责,针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直接产生外部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确认等等。行政决定决定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行政决定中,需要采信检验检测等技术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决定依据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根据此项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仲裁机构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即仲裁决定)的机构。民事争议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两种方式。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即仲裁机构)审理,由仲裁机构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

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根据《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鉴于仲裁主要发生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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