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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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明确完善、监管更加依法规范、信息更加公开透明等诸多方面,创新了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以问题为导向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全面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在确保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公正、准确、可靠”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检验检测市场主体微观活动的干预,真正使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使更多的市场主体有机会参与公平竞争,使自主创新活力得以充分迸发,为检验检测作为高技术服务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保驾护航。

二、立法依据

本办法的立法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经梳理,目前《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中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也是本条所规定的作为立法依据的“等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计量认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计量认证、《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资质认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资质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计量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计量认证。其有关条款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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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并可靠性考核合格。

2、《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第三十三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第三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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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5、《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7、《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综上,鉴于资质认定制度源于《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也将计量认证、资质认定作为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的一种评价方式。因此,本办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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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其立法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定义、资质认定定义以及资质认定与计量认证关系的规定。

一、 检验检测机构的范围。

86号令名称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本办法名称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名称由“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是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的统称,而非特定称谓。一般来讲,向社会只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不出具判定结果的机构,视为检测机构;向社会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又出具判定结果的机构,视为检验机构。从目前情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机构:

(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测实验室。 86号令关于“实验室”的表述,其外延过大,即包括向社会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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