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纪检监察干部基本业务知识测试总复习题答案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2019年度纪检监察干部基本业务知识测试总复习题答案更新完毕开始阅读47581475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a4

2019年度纪检监察干部基本业务知识测试总复习题答案

一、填空题

1、我党弘扬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核心分别是爱国主义和改革创新。 2、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3、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4、党员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 2 年。党内的最高处分是开除党籍。 5、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6、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 7、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8、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9、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10、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11、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各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

12、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

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3、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4、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

16、《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共分为5 章32 条。 17、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18、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19、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20、党委(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

21、党委(党组)应当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22、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23、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

24、追究党风廉政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25、实施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受到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26、《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适用主体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27、领导班子要每年召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

28、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29、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

30、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31、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应当追究责任。

32、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3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主体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34、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35、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36、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7、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38、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9、制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0、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41、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5、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4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47、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48、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49、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