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国家电网企管〔2014〕748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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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工器具参考配置要求见附件9,各级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照确定现场配置标准。

第二十九条 安全工器具使用总体要求:

(一)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安全工器具使用方法培训,新进员工上岗前应进行安全工器具使用方法培训;新型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组织针对性培训。

(二)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进行外观、试验时间有效性等检查。安全工器具检查及使用要求详见附件10。

(三)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后应擦拭干净。 (四)对安全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不能确定时,应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安全工器具领用、归还应严格履行交接和登记手续。领用时,保管人和领用人应共同确认安全工器具有效性,确认合格后,方可出库;归还时,保管人和使用人应共同进行清洁整理和检查确认,检查合格的返库存放,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另外存放,做出“禁用”标识,停止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存放,必须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产品说明书要求。安全工器具保管存放具体要求见附件11。

第三十二条 安全工器具宜根据产品要求存放于合适的温度、湿度及通风条件处,与其它物资材料、设备设施应分开存放。带电作业绝缘安全工具的存放及温湿度条件见《带电作业用工具库房》(DL/T 974-2005)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公用的安全工器具,应明确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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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维护和保养。个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由单位指定地点集中存放,使用者负责管理、维护和保养,班组安全员不定期抽查使用维护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安全工器具在保管及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损坏和磨损,绝缘安全工器具应做好防潮措施。

第三十五条 使用中若发现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不良问题,应及时报告物资部门和安全监察质量部门,查实后,由安全监察质量部门发布信息通报。

第六章 报废

第三十六条 安全工器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一)经试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 (二)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的。

(三)外观检查明显损坏影响安全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严禁使用报废的安全工器具。

第三十八条 安全工器具报废,应经本单位安全监察质量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或机构进行确认,属于固定资产的安全工器具报废应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做破坏处理,并撕毁“合格证”。

第四十条 安全工器具报废处置应按公司废旧物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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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应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安全工器具报废情况应纳入管理台账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班组(站、所)应每月对安全工器具进行全面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隔离存放,做出禁用标识,停止使用。

第四十三条 县公司级单位应每季对安全工器具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地市公司级单位应每半年对所属单位的安全工器具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不合格安全工器具或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责任单位、班组及时整改。

第四十四条 各省公司级单位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所属单位安全工器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和不足。

第四十五条 对安全工器具使用和各类检查中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避免人身和设备事件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表彰。

第四十六条 各级安全监察质量部门应对各类检查发现的安全工器具存在问题进行统计分析,查找原因,从管理上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每年对安全工器具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对产品优劣信息予以通报。

第四十七条 因安全工器具质量问题引发事故或安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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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时,应按《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进行调查,对责任单位、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网安质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全工器具分类

2.安全工器具管理流程图 3.绝缘安全工器具最小有效绝缘长度 4.个体防护装备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5.绝缘、登高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6.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时间一览表 7.预防性试验报告和合格证要求 8.班组安全工器具参考配置表

9.变电站安全工器具参考配置表 10.安全工器具检查与使用要求 11.安全工器具保管及存放要求 12.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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