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告知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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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辩护。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6.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诉讼权利。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

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

8.有核对讯问笔录和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指印。

9.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10.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11.对于人民检察院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举报。

犯罪嫌疑人(签字): 日 期:

此告知书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交犯罪嫌疑人阅后签字并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