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筑府发2014年8号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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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 筑府发[201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贵阳市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辖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新建改建居住区指新建、改建的住宅区、住宅小区,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等。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以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在贵阳市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综合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贵阳市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核办)负责组织审核规划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适用的建筑标准等及管理的工作,协调教育配套设施资源整合调配,居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用地规划、土地手续及方案批准手续后,依法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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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协议书》(以下简称《配套协议》)。 贵阳市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负责依据开发建设单位与审核办签订的《配套协议》,组织协调、监督全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的建设、验收、移交、管理等日常工作。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教育配套设施的设计要求和各项使用功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用地管理

第七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改、国土资源、财政、住建、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贵阳市中小学幼儿园空间布局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小学幼儿园空间布局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规划部门应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中小学幼儿园空间布局规划纳入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由规划、教育、国土资源部门核定位置,划定予以保护红线,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部门提供新建、改建居住区地块规划条件时,按照上款规定须配建教育设施的,须将教育配套设施安排情况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经营性土地出让时,须将规划条件确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排情况和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对外公告。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采用划拨方式。

不具备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确定规划设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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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前市审核办应当确定居住区学生人口整合实施方案,提出参加招、拍、挂的单位或个人须服从政府教育整合方案、履行教育代建须承担的资金、责任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规划设计和土地出让的条件之一,并在土地出让协议中约定。规划、住建、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核实建设单位相关手续前,须核实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土地出让条件完成相关要求。

市国土资源、规划部门不得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修改或调整教育配套建设条件。

第八条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不得在已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上新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九条 确因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原则提出意见,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贵阳市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规定》的程序,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实行先建后拆,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合并、置换、搬迁、扩建中小学,需对原校舍、场地进行调整的,应当确保教育资源不减少。凡迁建学校,老校要实行资产处置的,所得资金应全部用于学校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开发新建、改建小区时教育设施配建按下列标准执行: 学龄人口千人指标:

1000人中有3—5周岁幼儿38人、6—11周岁小学生65人、12—14周岁初中生35人、15—17周岁高中阶段学生32人;

生均用地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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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旧城改造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幼儿园不低于14平方米/人、小学不低于13平方米/人、中学不低于17平方米/人。

(二)新建居住区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幼儿园15—20平方米/人、小学不低于18平方米/人、中学不低于22平方米/人。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

第十一条 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选址定点、校园建设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

对新建改建居住区规划,其教育配套设施,应当有教育部门签署的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用地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师生健康,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时,应按中小学幼儿园空间布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或改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符合设计、建设规范和举办标准,并注重体现本区域教育文化特色。

第十四条 凡在本市所辖区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居住类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的教育配套设施建设情况依法接受教育配套设施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建的中小学幼儿园与住房建设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审核办签订配套协议后,按照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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