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14年7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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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从本省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建;从全国范围内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前三个工作日内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项目,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未按照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定其评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三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单位或者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四条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可以依法取得劳务报酬。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二)对评标项目保密;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四)除依法取得劳务报酬外,不得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五)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依法提出回避申请;

(七)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十五条评标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设的评标区内进行。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协助计算机录入、计分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

评标委员会成员遇有疑难问题需要咨询的,有关人员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设的答疑区回答咨询。答疑区应当与评标区隔离。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评标活动提供见证服务,利用监控视频记录评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半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三)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四)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五)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八)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九)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一)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二)所有投标均未能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方面响应招标文件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在十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且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上述情形的,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经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不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进行招标。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