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2013勘察设计合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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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贵州省毕节市2013年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

统建设项目工程勘察 、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贵州省毕节市2013年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

工程地点:贵州省毕节市 设计证书等级: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建筑设计丙级 发包人(甲方):贵州省水文水资源局_ 设计人(乙方):毕节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甲方): 贵州省水文水资源局 (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人(乙方) 毕节市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贵州省毕节市2013年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C7标段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贵州省毕节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甲方出具给乙方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甲方提交的基础资料;

2.3乙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276-2002)、《水文设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506-2011)以及《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技术指导意见》等。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甲方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勘察设计内容

4.1 合同项目的名称:贵州省毕节市2013年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工程勘察 、设计合同;

4.2 勘察、设计建设规模:21个水文站勘察、设计(其中17个为水文巡测站,4个为水文中心站); 4.3 投资规模:53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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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勘察、设计内容:根据《毕节地区水文基础设施“十二五”建设规划项目建议书》,对毕节市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21个水文站进行勘察选址及设计,具体工作内容为:勘察选址确定各水文站建设地点,编制查勘报告、实施方案、概预算、设计方案图、施工图(含地勘)等。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

5.1 《毕节地区水文基础设施“十二五”建设规划项目建议书》; 5.2 水文中心站征用土地规划图;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乙方根据甲方项目审查要求,提供满足要求的设计文件份数,交付地点与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七条 费用

7.1本工程设计费计算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以及《水利工程概算补充定额(水文设施专项)》(水总〔2006〕140号)确定。

7.2双方商定,本合同勘察设计费执行7.1规定下浮 6% 计取。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先行支付设计费 10% 作为项目定金(最终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待项目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设计费的60% ,待土建工程初步验收并完善相应的设计成果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余下的费用。

8.3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甲方责任

9.1.1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无故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甲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无故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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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因所提交资料需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实际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为甲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甲方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乙方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乙方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乙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乙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甲方应支付赶工费。

9.1.7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2乙方责任

9.2.1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 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9.2.3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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