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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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通过考评组的考评并经主管机关审定同意发证的,主管机关应向该企业签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企业应按考评组提出的意见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 未通过考评组的考评或经主管机关审定不同意发证的,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可在6个月后重新申请初次考评。

第二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相关机构签发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合格证书,并且申请前一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事故或两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经主管机关审定后可直接签发安全生产达标三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 新组建企业应于正式运营3个月后申请初次考评。

第二节 换证考评和发证

第二十二条 换证考评申请应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至少3个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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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换证考评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简介;

(三)自上次发证以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总体情况报告;

(四)企业对上次考评中考评组提出意见的改进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换证考评的内容、范围和方法适用于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通过考评组的考评并经主管机关审定同意换证的,主管机关应向企业重新签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企业应按考评组提出的意见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未通过考评组的考评或经主管机关审定不同意换证的,企业可在6个月后再次申请换证考评。

第二十六条 换证考评和发证应在现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二十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丢失的,可以向原考评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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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可向原发证机构提供有关证据并申请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作相应的名称、地址变更。

企业可申请高一级别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考评的内容、范围和方法适用于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附加考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应要求考评发证机构对持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实施附加考评:

(一)企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二)企业连续发生事故;

(三)企业被举报并经核实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问题; (四)企业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九条 持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三级企业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评定为不达标;

(二)二级企业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降为三级;一年内发生一次特别重大事故或二次重大事故的,评定为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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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级企业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降为二级;一年内发生一次特别重大事故或二次重大事故的,降为三级;一年内发生二次特别重大事故或三次重大事故的,评定为不达标。

上述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确定。

第三十条 附加考评由主管机关决定,考评的范围应覆盖引发考评的原因。如考评中发现有严重问题,可扩大考评范围,直至实施全面考评。

第三十一条 通过考评组的附加考评并经主管机关审定同意附加考评结论的,维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有效性,企业应按考评组提出的意见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未通过考评组的考评或经主管机关审定认为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主管机关应撤消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企业可在6个月后申请初次考评。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对企业所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不解除企业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法规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考评过程中,企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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